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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汝州市人民法院牛振民严重渎职行为及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

[摘要]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关于汝州市人民法院牛振民严重渎职行为及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反映 (2013-06-07 18:14:44) 反映人: 汝州市塑料厂法人:和要玉 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法人:冯玉明 电话:15993599000 被反映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汝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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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汝州市人民法院牛振民严重渎职行为及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反映 (2013-06-07 18:14:44)

反映人:汝州市塑料厂   法人:和要玉

        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   法人:冯玉明

电话:15993599000

被反映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汝州市人民法院   法警  牛振民

反映请求:

1、撤销汝州法院的违法裁定,依法要求追究法警牛振民的渎职责任;

    2、返还被汝州法院违法抵偿的汝州市塑料厂的土地及财产。      

事实和理由:

一、〔2006〕汝执字第118号裁定书的制作违法,法警牛振民根本无权制作文书。

二、 违法抵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执法犯法!

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作了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最高人民法院[2005]执他字第十五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表示: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作为执行法警牛振民明明知道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却违法下发

〔2006〕汝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将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抵偿给所谓的五位申请执行人!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三、故意混淆被执行人主体,错误执行!

1、汝州市塑料厂前身是临汝县第二塑料厂,成立于1985年,1990年8月更名为汝州市塑料厂,1995年7月更换营业执照,法人变更为和要玉。

2、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法人代表为冯玉明。

二单位均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汝州市人民法院〔2006〕汝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被执行人为汝州市塑料厂法人和要玉,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法人冯玉明,但该裁定书抵偿的土地及附属物系汝州市塑料厂独家拥有,该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与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汝州市人民法院却以一纸裁定,把两个独立法人企业合成一家执行,严重侵害了汝州市塑料厂的合法权益,并且将高乐洁的设备查封拍卖,故意混淆被执行人。

四、执行文书不依法送达,且评估程序违法!

1、汝州市人民法院在最初受理系〔2001〕汝经初字第118号,王文艺诉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冯玉明借款纠纷一案,该院于2004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查封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汝州市塑料厂财产及土地。而对于〔1998〕汝经初1047号经济判决书。〔2000〕汝经初466号经济判决书,〔2001〕汝经初1471号经济判决书,〔2011〕汝民初775、776、777号经济判决书,既没有发出任何公告,也没有送达被执行人。在没有任何送达手续的情况下却于2006年11月2日下发〔2006〕汝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合并裁定执行。执行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2、评估拍卖程序违法,低估资产的价值,将2000万元的资产评估为118万元元,导致资产严重流失!

五、伪造执行主体,虚假执行!

1、据了解申请执行人冯新法已于2005年去世,该案符合执行终止程序,然而2005年12月5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下发的〔2005〕汝执字第775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一栏中仍有冯新法的名字。2006年11月2日下发的〔2006〕汝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中,仍然显示申请执行人中有冯新法的名字,我们不知道“首席执行员”牛振民是如何让“死人变活人”到法院申请执行的,况且如何将执行到的财产分配给死人的!

2、申请人方金元根本没有申请执行却伪造申请人!

2001年7月30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汝州市塑料厂偿还方金元15.274万元,其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后,方金元一直没有申请执行,并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但是汝州市人民法院却在2006年11月2日下发的〔2006〕汝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中,显示方金元为申请执行人,执行金额为41.52万元。事实上,2006年方金元还在洛阳服刑,并不知此事,也根本没有收到执行的41.52万元。没有申请执行却被列为申请执行人,这显然是违法行为,且这41.52万元的执行款又流向了哪里?

六、执行过程违法,擅自增加抵偿土地的面积!

七、在执行过程中贪污执行标的(8台价值10万元的设备)! 并且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牛振民将正在运行的生产设备强行拉走!

2000年,汝州市人民法院汝执字第1426号执行裁定书,判决查封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9台设备,予以查封用作抵偿冯新法、尹光磊、陈国柱的债权。2001年,汝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汝州市物价局评估查封的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设备却成了5台,评估金额为109000元。2001年7月汝州市人民法院下发的公告中,却只剩下1台设备。

被汝州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余8台设备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法警所贪污!

况且冯新法、尹光磊、陈国柱的债权已于2001年7月被汝州市人民法院通过设备拍卖做了抵偿,却在2006年11月2日下发的〔2006〕汝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中仍然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存在重复执行!

更有甚者,牛振民在2006年带人在没有办理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价值2000余万的设备拉走,足足有4卡车,按照法律规定,拉走的设备应该制作财产清单,可是牛振民却没有办理财产登记,这与强盗行径无异!正是由于牛振民的这些举措直接导致河南高乐洁牙刷有限公司停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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