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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专刊之九十四期)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盗窃案
作者:邵存霞 发布时间:2009-09-05 08:34:03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案,被告人秦二虎、袁亚卫、袁自豪、张旭超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四年不等,被告人袁子彪、李志卫、胡武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从轻处罚,宣告缓刑。2008年年底,被告人张旭超向被告人袁亚卫、袁自豪等人提供线索,意图盗窃汝州市烟风北路安居苑小区张某家,并分别与袁亚卫、袁自豪到张某家门前为实施盗窃踩点。2009年1月4日24时许,被告人秦二虎、袁亚卫、袁自豪三人酒后到安居苑小区,翻墙进入张某家院中,撬开张家防盗窗进入屋内,将张家放在二楼的一个保险柜盗出。被告人袁子彪在秦二虎的联系下,驾驶出租车将该保险柜运走。被告人秦二虎、袁亚卫、袁自豪到野外将保险柜打开,盗走保险柜内现金30000多元、金首饰、玉佛、欧米茄手表等物品。后将保险柜拉到汝州市安沟水库投入水库中,赃款由被告人秦二虎、袁亚卫、袁自豪、袁自彪分获。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首饰十五件共价值54146元,被盗玉佛价值18000元,被盗欧米茄手表价值15000元,其他物品共计520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秦二虎、袁亚卫、袁自豪、张旭超等人分别结伙在汝州市及汝阳县、伊川县等地作案16起,盗窃电动车7辆(价值12465元)、空调室外机五台(价值9093元)、手提电脑一部(价值1400元)、公牛三头(价值8800元)、摩托车一辆(价值1680元)、面包车一辆(价值17040元)、现金8000多元、汽车电瓶两个(价值520元)。被告人李志卫、胡武芝多次购买赃物。
被告人秦二虎、袁亚卫、袁自豪、张旭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子彪、李志卫、胡武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或者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均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秦二虎、张旭超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旭超在盗窃张某家一案的预备阶段中提供信息及踩点,对该起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为宜。被告人李志卫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袁自豪归案后主动坦白本案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旭超、袁子彪、李志卫、胡武芝的家属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秦二虎、袁亚卫、袁自豪、袁子彪、李志卫、胡武芝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有退赃情节,量刑时一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子彪、李志卫、胡武芝认罪悔过,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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