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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邻里纠纷案

[摘要]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闫飞飞 刘政伟)4月29日,汝州法院执行局出动全体干警执结了一起省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并邀请到市人大代表史全有,政协委员王军需、杜孟奇现场监督指导。 临汝镇东营村村民张少秋和王昌泰的房屋东西相邻, 2008年11月两家因伙墙问题产生纠...

    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闫飞飞  刘政伟)4月29日,汝州法院执行局出动全体干警执结了一起省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并邀请到市人大代表史全有,政协委员王军需、杜孟奇现场监督指导。

    临汝镇东营村村民张少秋和王昌泰的房屋东西相邻, 2008年11月两家因伙墙问题产生纠纷,同年11月4日王昌泰以张少秋所建房屋侵占其祖遗三尺风道为由将张少秋所建上房东墙扒出一个高2.9米,宽3.2米的缺口。张少秋将王昌泰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昌泰以汝州市人民政府为张少秋之父张根占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汝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经汝州市人民法院和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了王昌泰的诉讼请求。依据生效的行政判决,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昌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张少秋房屋的东墙缺口填补恢复原状。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昌泰未自动履行,张少秋于2010年8月24日向汝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汝州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刘政伟接到案件后得知被执行人王昌泰年已古稀,且长期患有多种疾病,为避免强制执行发生意外,在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后遂对案件采取以调解为主的执行方案,执行局局长陈振海和三名副局长均亲自到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王昌泰均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多次向市信访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法院依法尽快执行,此案也引起了上级有关领导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决定将该案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王昌泰承担。

    2011年4月29日上午8点,在副局长张红克、刘延斌的带领下,执行局全体干警前往临汝镇东营村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昌泰一见到执行干警带来施工队要对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共有墙体进行修复,顿时情绪异常激动,极力阻挠,而其家人也多次对施工队的施工进行阻止。按照事前制定的预案,执行局副局长张红克、刘延斌立即组织人员一面保护施工现场,一面安抚劝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执行员郭顺奇带领大家挽起衣袖为施工队提水、搬砖,大大加快了墙体修复进度。至下午1点,墙体修复完毕,在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下被执行人王昌泰情绪渐趋稳定,并表示以后一定依法办事,配合法院的工作。

    案件执结后,随同的人大代表、两位政协委员均对我院执行局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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