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25 12:4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西部时报记者于代英 董志旭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民刘某向本报来信反映,称自己巨额资产早年曾被河南平顶山市汝州小屯镇政府擅自变相侵吞。5年后,该镇政府又将自己告上法院,再次索要早已偿还的借款。而当地法院采信镇政府提供的一份假冒刘某签名和指纹的协议,将刘某用于经营企业的139万元冻结,至今已近3年。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前往平顶山市进行了采访。
刘某:镇政府发财
胜过高利贷
据刘某反映,1996年至1999年,刘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小屯镇投资经营范西煤矿。由于资金紧张,他先后4次从小屯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镇基金会)借款共47万元,月利率2.4%。因当时煤炭市场不景气,刘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截止到2000年8月29日,47万元借款连本带利滚至128.26万元。为还清此款,2000年9月1日,刘某与镇基金会和小屯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自2000年9月1日起,两方共同经营范西煤矿。小屯镇基金会负责协调处理矿方及地方有关部门关系,确保煤矿正常生产秩序……刘某负责煤矿生产经营。除了日常必需的工资、购料开支外,刘某每月须偿还15万元,至还完为止。同时,刘某将范西矿北井抵押给镇基金会,待款全部还清后,北井归还给刘某。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范西煤矿经营走向正轨。可是,好景不长。2001年5月16日,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小屯镇政府擅自将共同经营的范西煤矿北井,与当地买富春矿签订了另一份《合作经营协议》。由买富春矿按实际卖煤每吨12元提交给镇里,以偿还此款。刘某得知后,找到镇基金会,时任副镇长兼镇基金会主任户某说,是上边让这样办的,为了稳定,他也没有办法……
不可思议的是,事隔5年,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地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冻结刘某139万元生产资金,竟再次向他索要这笔已还欠款。
只借一笔钱 为何要还两笔款之二
记者采访
各方说法
如果真如刘某所诉,刘某投资300多万元正在生产的矿井被乡里占有用以偿还了128.26万元,为何汝州法院竟再次判决刘某偿还此款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冻结资金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可刘某百万元资金为何已被冻结了长达3年?汝州法院为何对乡里给刘某的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视而不见呢?
刘某向法院提出,乡政府与买富春签订的合作协议上,“自己”的同意转签的署名和指纹是伪造的,要求法院鉴定,法院为何没有及时鉴定呢?
根据举报和对案情的种种疑问,记者前往与此案相关的一些部门进行了采访。
在汝州市法院宣教科的协助下,记者见到了民二庭庭长张谋,但张极不配合。无奈,记者电话联系该院刘院长,说明情况后,很快该案承办人马某来到了办公室,接受了采访。
记者问:刘某与小屯镇基金会合作经营期间,镇政府擅自将刘某投资数百万元的抵押物范西矿北井转签给了买富春矿,以范西矿北井
卖每吨煤向乡政府提交12元,偿还该项欠款,且该北井连续生产经营4年。按理说,刘已偿还了这笔欠款,并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你为什么还要判决刘某二次还款呢?
马某答:刘还款没有证据。
问:从合同看,当时镇长、书记双双署名,镇政府、基金会同时盖章,与刘某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镇政府和镇基金会的行为是否应视为镇政府的统一行为?
答:刘和镇基金会、镇政府是两码事,镇基金会是独立法人。案件应是刘和镇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及刘和镇政府财产侵权行为的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
问:如果是两码事,刘和镇政府没有发生任何借贷关系,镇政府有何资格把刘投资创建的范西矿北井转签给买富春矿经营呢?
答:那是糊涂人办的糊涂事。
问:乡政府提供与买富春所签协议,你见过原件么?
答:见过,有原件。
问:刘当时提出他们原件协议上“自己”的署名、指纹是乡政府伪造的,一再要求予以鉴定,法院为什么未及时鉴定呢?
答:刘没有提出申请,
问:你是否向刘告知了呢?
答:我只是按程序进行。
问:法院连续冻结了刘某资金长达3年,依据是什么呢?
答:依据高院有关规定,案件没有审结时,可以续冻。
问:2005年1月冻结刘某资金,对所提供的担保单位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答:当时具备。
8月4日,记者分别对与本案有关的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
记者采访了本案中原告方、乡政府诉讼代表人毛某。他对记者说,对本案的情况他基本不了解,不能回答记者的问题。记者问:“你是诉讼代表人,怎么能不了解案情?”毛某答:“案件已全权委托给了汝州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记者问:“你对刘当时提出的镇政府与买富春所签协议上自己的署名、指纹是镇政府伪造的情况了解么?”毛某答:“不知道,如果真是伪造的,也只能是律师干的。”
记者找到汝州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并说明来意,问他在乡政府与买富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上是否有刘某的署名和指纹,他答有。记者请他出示该协议原件看一下,他回答说,原件被他在从省里回来时的大雪天的路上丢失了。
就镇政府与镇基金会的关系,记者接着采访了2001年时任镇长兼镇基金会主任户某。户某说:“基金会是镇里集资,镇里创办的,镇委书记是法人代表,镇长任基金会主任。人员都是镇里领导担任的。在资金上与市农业局没有任何瓜葛。基金会和镇里是隶属关系,和农业局只是业务指导关系。”8月5日,记者采访了汝州市农业局“三会一部”清理整顿服务部副主任李某,他也证实了市农业局“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和小屯镇基金会只是业务指导关系。他强调,小屯镇基金会和小屯镇政府其实是一回事,跟农业局没啥关系。
记者还从汝州市工商局了解到,乡政府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单位汝州市顺通福利洗煤厂,自2005年以来因没有参加过年检,于2007年2月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只借一笔钱 为何要还两笔款之三
3年裁判 漫长诉讼路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5年1月,汝州市小屯镇政府“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讨回刘某该项借款,将刘某诉讼至汝州市人民法院。汝州法院遂以诉讼财产保全,于2005年1月17日将刘某资金139万元予以冻结,并以半年解冻、解后再冻的续冻手法,冻结此款至今已近3年。当时,刘以汝州法院无权受理百万元案件的相关规定,要求案件转由平顶山中院进行了审理。
2005年8月26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原、被告2000年8月9日前存在单一的借贷关系,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后,双方由借贷关系已变更为合作经营还欠款的协议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有了重新约定,原告以借款借据诉讼偿还借款本息,规避双方《合作经营协议》签订的借贷关系的变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原告与刘签订合作协议后,至今没有向刘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2005年8月26日,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9日,小屯镇“三会一部”领导小组就此案上诉至河南省高院。2006年1月17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三会一部”整顿小组的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当。2006年3月21日,省高院裁定撤销了平顶山中院的民事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2006年5月9日,平顶山市中院将案件交至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汝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和行业规范,借款合同无效,但刘仍应承担借款责任还款。还要向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赔偿一定经济损失,损失部分按国家同期利率计付。按双方约定的2.4%利率赔偿镇里经济损失外,下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小屯镇政府和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小组办公室,各是独立法人组织,不是同一法律关系。2006年11月21日,汝州法院判决刘某10日内,偿还镇“三会一部”整顿小组办公室32万元和96.26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借款之日起,按国家同期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由于借款用于原范西煤矿(现变更为佛君庙矿),佛君庙矿负连带清偿责任。
刘某不服汝州法院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院。2007年5月20日,中院审理认为,1999年11月25日,小屯镇政府成立“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2000年8月29日,刘以范西矿北井作抵押与镇基金会达成《合作经营协议》。2001年5月16日,小屯镇政府以范西矿北井为标的,又与买富春矿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按北井实际生产原煤,每吨向镇政府“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12元,由买富春偿还此款。该协议签订后是否履行及履行情况如何,事实不清。小屯镇企业委是小屯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为何将刘抵押给镇基金会的范西矿北井与买富春矿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签协议时是否经过刘同意这一事实也不清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了汝州市法院[2006]汝经初字第163、16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发回重审。
目前,汝州市法院正在按程序进行下一步开庭审理工作。
只借一笔钱
为何要还两笔款之四
【专家评述】
综观本案,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得法教授,刘教授作了如下评述:
1.平顶山市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公正。
2.2000年8月29日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后,借贷关系已变更为合作经营关系,此纠纷的性质不应当再作为借贷合同纠纷看待。
3.小屯镇基金会、小屯镇企业管理委员会、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属于小屯镇政府开办的企业或其下设机构。其与刘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上,由镇政府加盖公章,镇书记胡谋署名签字,已足以说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已转变为合作经营关系。镇政府将北井转给买富春矿经营的事实也是十分清楚的。
4.严格来讲,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一个临时设立的机构,只能是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应统一认定为刘某与小屯镇政府之间的关系。
5.自2000年8月29日至2005年11月24日,对整个情况都十分清楚的镇政府方,一直未向刘主张过权利,依法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这是一个铁定的事实。
6.范西煤矿北井是刘某投资300多万元建成的。自2000年9月1日至今,该煤矿一直由小屯镇政府控制并经营着,小屯镇政府及其合作经营的买富春、小屯镇企业管理委员会从该煤井的经营中有可能获取利润数千万元,这些经营利润远远超过了刘金元的借款本息。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断章取义,割裂事物的发展过程,又以原来的借款合同向刘某索要借款,显失公平,令人费解。
7.本案的性质似乎应认定为抵押还款的法律关系,但自2000年8月29日至今,既然范西煤矿北井已经抵押给镇基金会所有,那么,在此之后,该矿井共计生产了多少原煤,作为小屯镇政府下属机构的企业管理委员会及“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共收取了买富春多少上缴款项,都没有查清。
8.既然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999年11月25日就已成立,为什么在2000年8月29日,小屯镇基金会仍然存在,并且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
9.既然范西煤矿北井是抵押物,小屯镇企业管理委员会为什么不征得刘谋的同意,就擅自将其转给买富春经营呢?
10.小屯镇企业管理委员会这种单方作出的严重的侵权行为,给刘某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到底是多大,应该由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镇政府承担多少?
诸如此类一些重大且十分关键的问题,都没有查清,汝州市人民法院怎么能不顾事实的整体,而单纯裁决其中的“借贷合同纠纷”呢?
刘某最终是否还会再还镇政府一次128.26万元,抑或更多呢?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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