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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首批参保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根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等文件规定,为积...

根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等文件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启动我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

(一)参保单位范围: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4、行政类事业单位。

驻汝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单位范围参保登记。

(二)参保人员范围:

1、在职人员范围: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 。

2、退休(职)人员范围: 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 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

3、驻汝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

二、单位参保登记

(一)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申请参保登记时,主管部门应先行办理,并协助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机关事业保险中心)确认所属(机关)事业单位首批参保登记名单。申请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确认可首批参保登记的单位,通过机关事业保险中心提供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软件(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软件),录入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编制人数、退休人数、缴费账户、拨付账户等内容。

(三)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申请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向申请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材料封存入档。

三、在职人员参保登记

(一)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后,应及时通过数据采集软件,录入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

1、采集对象:2014年9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以及2014年10月1日至数据采集期间单位新增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

2、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类别、经费来源、缴费工资基数等内容。其中缴费工资基数使用口径、计入项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单位通过数据采集软件,生成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填报的《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报送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分别复核确认。

(四)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分别是复核所负责栏目信息,无异议的盖章确认。

(五)参保单位将主管部门初审、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复核确认的《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报送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其中《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应与数据采集软件中在职人员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六)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上述材料,比对《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与数据采集软件中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将在职人员信息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纸质材料封存入档。

四、退休(职)人员参保登记

(一)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后,应及时通过数据采集软件,录入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

1、采集对象:2014年9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职)人员。

2、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退休(职)时间、退休类别、人员类别、退休(职)待遇合计(统筹内项目)等内容。其中退休(职)待遇信息,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关于待遇统筹项目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单位通过数据采集软件,生成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4,以下简称《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加盖公章确认)。

(三)参保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报机关事业保险中心,《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应与数据采集软件中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退休(职)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核的退休审批手续。

2、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参保上月退休(职)金发放明细表(含人员和待遇构成)。

3、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盖章的退休(职)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来增加退休费审批表和花名册。

(四)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上述材料,比对《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和数据采集软件中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是否一致,并结合市财政退休待遇统发情况,核实以下事项:

1、退休(职)人员是否属于参保范围;

2、填报待遇是否符合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关于待遇统筹项目的规定;

3、参加工作时间、实际工作年限、退休(职)时间、退休类别、人员类别、退休(职)前本人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等基本信息是否准确。

(五)确认无误后,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在《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上加盖印章,将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纸质材料封存入档。

五、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人员变动情况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申报办理参保手续。采集基本信息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和中断时间;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期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仍按在职人员采集基本信息,注明退休(职)时间,并补缴退休(职)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根据数据采集软件提示,录入与退休待遇及发放有关的信息。

(四)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应停发、取消退休(职)待遇的,注明停发时间和原因;相应降低退休(职)待遇的,按降低后的待遇录入。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首批参保条件的,可按前述规定参保登记。

(二)机关事业保险中心根据参保登记情况,按上级安排部署,适时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

(三)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单位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已退休人员应发放的养老金,按上级统一安排部署适时组织结算。

(四)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发放;今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并结合“新增发”退休费情况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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