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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通知

[摘要]平顶山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3 10:30:02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根据《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2】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平顶山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3 10:30:0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根据《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2】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深化白龟湖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在巩固2011年白龟湖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白龟湖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平顶山市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平政【2011】63号)的要求,开展滤食性、草食性鱼种增殖放流活动,继续采取禁渔期禁渔措施,改善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在白龟湖周边实施绿化,开展生态修复,逐步恢复湿地涵养水源的功能。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实行全天候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并取缔到位。

(2)完成时限。

 

2012年3月31日前,湛河区鲁山县政府和新城区管委会完成白龟湖周边本辖区植树绿化任务;市农业局牵头,湛河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各投放鱼苗200万尾,市环保局、农业局及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各投放鱼苗100万尾,完成增殖放流活动。

2012年3月1日至8月31日禁渔期内,市农业局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湛河区、鲁山县政府和新城区管委会实施禁渔。

(3)工作责任。

各有关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深化白龟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领导小组组织市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局以及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平顶山市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实施巡查和日常执法。

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新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推进昭平台水库环境综合治理

(1)工作任务。取缔昭平台水库库区内的采砂、磁选、网箱养鱼(含围网、抬网)、餐饮、水上旅游等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

(2)完成时限。

2012年3月15日前,鲁山县政府制定昭平台水库综合治理整治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昭平台水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

鲁山县政府负责昭平台水库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鲁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平顶山市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

依据《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要求,在落凫山山脊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滍阳镇(含滍阳镇)以东区域内,建筑施工实施密封作业、建筑垃圾实施密闭运输。具体措施包括: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围档,土堆、料堆有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工地内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抑尘材料,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拆迁施工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主体工程拆除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废料等,防止扬尘污染。

(2)完成时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立即启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并实施常态化管理。

(3)工作责任。

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市住建部门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工业废气治理

(1)工作任务。

姚电公司完成5#机组脱硝治理和除尘器改造工程(电除尘器改为袋除尘器,下同);平煤神马集团公司所属以下企业完成以下任务:神马尼龙化工公司3#锅炉(130t/h)和坑口电厂、十二矿矸石电厂、四矿电厂、三和电厂在用锅炉完成除尘器改造工程,烟尘浓度达到30 mg/m3以下;神马帘子布公司己二胺废气、纺丝油烟废气全部治理完毕;飞行化工公司锅炉废气完成2012年省定行业排放标准任务。

市区内不得擅自新建燃煤锅炉。对集中供热范围内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关闭,其他在用锅炉使用等清洁能源,废气达标排放。对违法违规的洗煤厂、煤矸石烧结砖厂、漂珠厂、砌块砖厂、煤碳储运站、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等予以取缔,符合保留条件的,通过治理,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2)完成时限。

2012年10月31日前,姚电公司5#机组完成脱硝治理和除尘器改造任务,平煤神马集团公司下属7家单位完成废气治理任务。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和新城区管委会全面完成工业废气治理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

姚电公司、平煤神马集团公司、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本企业(本辖区)工业废气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姚电公司、平煤神马集团公司、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3、机动车尾气治理

(1)工作任务。

依据《平顶山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3-2005)》(中国Ⅲ、Ⅳ阶段)、《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5)》(中国Ⅲ、Ⅳ、V阶段)的规定,在我市全面实施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销售、购置(或从外市转入)不符合国家Ⅳ阶段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或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鼓励高污染的老旧“黄标车”提前报废,对使用年限到期、尾气排放超标的黄标车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大力发展绿色新能源公交车,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公交车占市区运营公交车总量的60%。

(2)完成时限。

2012年6月31日起, 在我市开始实施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黄标车强制报废工作。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交车的更新改造任务。

(3)工作责任。

公安局负责在新车入户注册登记、转籍过户时按照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把关,完成强制报废黄标车的任务;工商局负责对进入平顶山市销售的机动车按照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把关,不符合标准的禁止销售;公用事业局负责完成公交车的更新改造任务。

各有关局委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水环境综合整治

1、污水处理厂建设

(1)工作任务。

完成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市污水处理厂一期脱氮改造工程环保验收;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海湾公司,10万吨/日)完成提标改造任务(一级B升至一级A标准,下同);叶县宝丰、鲁山、郏县共4家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工建设,2013年完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13年完成;石龙区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开工建设,2013年完成;乌江河井营上游生活生产废水引入新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减轻湛河纳污压力。

(2)完成时限。

2012年4月30日前,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市污水处理厂一期脱氮改造工程完成环保验收工作。

2012年10月31日前,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完成提标改造;叶县、宝丰、鲁山、郏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始动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

2013年,叶县、宝丰、鲁山、郏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全面完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石龙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全面完工;

(3)工作责任。

各有关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具体实施,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污水处理厂一期脱氮改造工程环保验收、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改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县(区)政府、市公用事业局主要领导、新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工业废水治理

(1)工作任务。

按照省环保厅制定印发的白酒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白酒行业综合整治。对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或停产治理,促使企业废水排放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宝丰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叶公酒业有限公司完成省定综合整治任务。

(2)完成时限。

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

2012年4月30日前,应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工业废水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鲁山县梁洼镇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报经市政府、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设备)依法实施关闭(淘汰); 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止生产供电或停产治理;对违法生产、但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在环评文件未批复前不得生产或者建设;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入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建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2.完成时限。

2012年2月29日前,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省环保厅审核备案,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

2012年4月30日前,应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

2012年10月31日前, 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全面完成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

鲁山县政府负责梁洼镇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鲁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产盐酸脱汞回收氯化氢清洁生产项目、河南省利源钴业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按照国家、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本地涉重金属行业(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进行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按照省环保厅制定印发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实施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

2012年2月29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

2012年4月30日前,应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

叶县政府负责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产盐酸脱汞回收氯化氢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郏县政府负责河南省利源钴业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舞钢、叶县、鲁山、宝丰、郏县要确保2011年度10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郏县、叶县、宝丰县、鲁山县各完成2个生态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及评审;各县(市、区)完成2012年度养殖企业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和2011年排查上报的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各相关县(市、区)完成18个省级、20个市级生态村和2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并全部通过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的验收和命名;各县(市、区)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项目完成2012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任务主体工程建设。

2、完成时限。

2012年5月31日前,舞钢市、叶县、鲁山、宝丰、郏县共10个2011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行。

2012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11年各县(市、区)排查上报的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

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18个省级、20个市级生态村和2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并全部通过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的验收和命名;2011年排查上报的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郏县、叶县、宝丰县、鲁山县各完成2个生态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及评审;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企业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按照省环保厅确定后的项目和节点完成2012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任务。

3、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者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者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每月20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报送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由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定期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引发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管。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完成尾气超标公交车的更新改造任务。

水利部门:对河流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把好进入平顶山市销售新车的准入关,禁止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车辆销售。

公安部门:负责在新车入户车辆注册登记、转籍过户时严把机动车尾气排放关,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转籍过户;完成强制报废黄标车的任务。

畜牧部门: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督促县(市、区)政府完成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任务。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制定好的本辖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备案,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同时,要结合本本辖区实际,并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平顶山市环保局)

  • 上一条信息: 天津红桥区生态与环境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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