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17:04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四)其他可免于问责的情形;第四章问责的程序;第二十一条问责信息来源渠道分为:;(一)上级机关和区领导的指示、批示;;(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政复议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问责建议;;(四)有关工作考核、效能和政风测评、行风评议结果;(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
(四)其他可免于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问责信息来源渠道分为:
(一)上级机关和区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行
政复议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问责建议;
(四)有关工作考核、效能和政风测评、行风评议结果;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渠道获知的问责信息。
第二十二条 问责信息初核后,需立项问责的,填写《新华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
定书》,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调查。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负责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机关应当在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执行机关可提请职
务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暂停其职务。
调查时允许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关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
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关应当在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决定机关
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问责事项复杂的,经执行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间3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
种问责形式的具体建议。
第五章 问责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问责形式。情况特殊的,区委或区政府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一)给予诫勉谈话方式问责的,由区纪委、监察局直接组织实施,诫勉谈话由两
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本人核对后签字。
(二)给予通报批评方式问责的,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实
施。
(三)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方式问责的,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被问责人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区纪委、监察局。
(四)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方式问责的,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并监督整改。被问责人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交
区纪委、监察局,有关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
(五)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方式问责的,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由区纪委、监察局下发责令公开道歉决定书,被问责人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公开道
歉。
(六)给予停职检查方式问责的,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问责人在收到问责决定次日起停职。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区纪委、监察局提出解除停职检查或调整建议等,报区委、区政府决定。
(七)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问责的,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区纪委、区
组织部、区安监局负责共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由执行机关制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责情形的事实和证据;
(三)责任的认定;
(四)问责的依据;
(五)决定机关的问责决定;
(六)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决定机关和日期。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撤销问责事项的,应作出撤项决定。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将问责决定或撤销决定送达被问责人,并送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同时报区委、区政府。
第三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一条 接到申诉请求后,执行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或由决定机关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
间,原问责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决定机关根据复核报告或复查报告,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
定的复核决定或复查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由区纪委、监察局跟踪考核,问责处理满1年,表现较好、工作积极、取得一定成绩的,经区纪委、监察局
会同组织部门考核后,可向区委提出使用建议。
第三十四条 执行机关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
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
执行机关应将有关材料送组织部门归入被问责人的档案,存入纪检监察机关廉政档
案。
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
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
避。
被调查人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第三十六条 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
委、区政府已制定的相关问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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