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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人民法院推出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3-02 11:01:05
为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的怨恨和不满,增强当事人对法治的信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使“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司法领域得到体现,我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发放办法》,根据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刑事被害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救助
1、被害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
2、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巨大物质损失,本人和家庭生活极端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
二、申请条件
1、被害人在没有特殊情况外,应在案件审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并书面写明申请救助的理由。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并由所在村、镇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也可以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的困难救助条件的相关证据。
2、救助是为了解决被害人暂时的生活困难,一次性原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重复申请或重复救助。
三、审查和发放
1、受理救助申请的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一个月内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报告。
2、接到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报告后,领导小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在决定下达后三日内将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决定不予救助的,应在决定后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额
1、救助金额一般在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由我院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对救助金额的多少,应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1)必须是真正急需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
(2)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程度。
(3)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
(4)被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最低生活标准。
五、救助金来源及使用
救助金主要来源是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长期生活困难需要长期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六、不予救助的情形
因刑事案件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发生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已经获得部分赔偿或补偿的;犯罪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被害人好逸恶劳的等情况,不予救助。
七、其它情况
对于被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实施救助后,原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应终止执行,等被害人及有关责任人具有或恢复赔偿能力时,仍应恢复执行,以维护附带的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司法救济资金的设立,实实在在为涉诉困难群众开辟一条“绿色通道”,确保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司法救助,对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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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岳奇峰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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