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04 12:5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被上诉人王海雷辩称: 1992年我父亲王永将我家祖传宅基地分给我和哥哥王海雨建房使用,我在其分得的236.25平方米宅基地上建二层小楼上下共六间,另有平房七间。90年代后期,王占力来到平顶山市做服装加工生意,租住我的住房一间,2001年初第三人提出购买我所建的六间楼房和七间平方。经双方协商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占力,当时没有约定将宅基地卖给王占力。2001年12月17日,王占力以不正常手段,瞒着我将236.25平方米宅基地申请办在自己名下,新华区政府在未严格审查土地来源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为王占力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2000年3月1日,经双方协商被上诉人王海雷将所建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上诉人王占力,2000年4月24日王海雷与王占力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1月18日新华区人民政府为王占力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王海雷卖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海雷起诉称“王占力瞒着王海雷将王海雷的宅基地申请办证办理在王占力名下”的起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对王海雷以自己的意志处分过的权利又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保护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海雷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王海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美 荣
审 判 员 赵 海 军
审 判 员 邹 耀 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书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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