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8 08:59 我要投稿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鲁环改字﹝2017﹞15号
鲁山县伟丰塑料编织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4649L0T(1-1)
投资人:刁斌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7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400万平方米防尘网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和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履行不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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