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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申、刘顺利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保申,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汝州市庙下乡乐寨村6组。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顺利,男,1972...

公诉机关河南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保申,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汝州市庙下乡乐寨村6组。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顺利,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汝州市寄料镇南程庄村黄庄31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建国,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晓阳,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保申、刘顺利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保申、刘顺利及辩护人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鲁保申、刘顺利二人驾驶刘顺利的豫D20355桑塔纳轿车从位于汝州市广成东路的建设银行尾随汝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民警牛X伟驾驶的豫D7077警车到汝州市电业局东隔壁的巷子里,牛X伟将车停放在该巷子离开后,鲁保申用自制的玻璃刀将豫D7077警车右后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出两个包(包内有现金88000余元及银行卡、警官证、身份证等卡、证)后,与接应的刘顺利驾驶豫D20355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鲁保申分得赃款47000元,刘顺利分得赃款41000元,二人将两个包及身份证、警官证、银行卡等卡、证烧毁。

2008年10月至2009年元月,被告人鲁保申单独先后在汝州市府后街"蝴蝶谷"服装店、物丰街的"梦境苑"美发店、张公巷28号院附近等地盗得美声达牌DVD机1台、音箱2个、女式棉上衣40件、女式裤子8条、25寸普通三洋彩电1台、东芝牌PP21110LZF6P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吹风机、皮鞋等物,所盗物品价值6812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失主。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保申、刘顺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鲁保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悔罪。

被告人刘顺利否认起诉书所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称自己没有和鲁保申一起盗窃,自己没有犯盗窃罪。

辩护人程建国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认定被告人刘顺利犯盗窃罪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刘顺利没有犯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鲁保申、刘顺利二人预谋后一起驾乘豫D20355桑塔纳轿车从汝州市广成东路的建设银行尾随汝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民警牛X伟驾驶的豫D7077警车到汝州市电业局,牛X伟将车停放在东隔壁的巷子离开后,鲁保申用自制的玻璃刀将豫D7077警车右后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出包两个(包内有现金88000余元及银行卡、警官证、身份证等物)后,与接应的刘顺利驾车逃离现场。鲁保申分得赃款47000元,刘顺利分得赃款41000元,二人将两个包及身份证、警官证、银行卡等卡、证烧毁。案发后,被告人鲁保申退赔牛X伟51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如下证据证实:

1、牛X伟陈述。

①我是来报案的,我驾驶的车(豫D7077警)玻璃被砸,车里的两个包被盗了。我是森林公安分局的民警,我的警察证是410134,平常我还负责驾驶局里的豫D7077现代途胜牌警车。我们农林局的局长李X平平常也坐这辆车,今天李X平局长也坐的这辆车,被盗的两个包一个是我的,另一个是局长的。

前些时间我准备买房子,包里一直装有27000元现金准备买房时给别人付定金。2009年3月1日17时30分左右,我哥牛X欣还我25000元,我哥牛X欣以前用钱的时候借我25000元,现在我哥也知道我买房子急着用钱,昨天把借我的25000元还给我了,还钱的地点在汝州市农林局,我把这25000元现金也装到我的包内。2009年3月2日7时50分,我把装有52000元现金的包放到车上去上班,上午有空的时候把这些钱存入银行。8点左右我开车接李局长到局里上班,局长上班后把自己的包放在车后排的杂物架上,我和局长一起到局里上班。10时15分的时候我有空闲时间,我开车去汝州市广城东路的建设银行,准备把这52000元存入建设银行,我把车停到建行停车场内后,我背着我的包到营业厅里存钱,我到银行排号觉得排号的人太多,马上到了接孩子的时间,我怕耽误接孩子时间,我就离开银行准备先接孩子后存钱,我在建行营业厅里等大约七分钟左右,我就开车到汝州市实验小学接孩子,我把车停在汝州市电业局东第一排第一户的西墙外,我把我的包放在后排座的中间,从后备箱里取一把伞,然后把车门锁好,最后又检查一遍去接孩子,10时45分我回到车边拉开驾驶位的车门,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又向上一看后右门的玻璃被砸了一个洞,我这时觉得车被盗了,心里一惊包里装有好多钱,赶紧检查别的东西,发现李局长的包也不见了,然后赶紧打110报案。

我的包是威尔逊品牌的黑色帆布带挎包,包大约有25cmX20cm大小,包里装有整钱52000元和几十元零钱,还有我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警察证、工商银行卡二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和建行存折一个、一个金利来黑色钥匙包,我父亲的身份证及其它一些票据。李局长的包是咖啡色商务手提包,能装A4纸文件的大包,啥品牌我不清楚,包内装有啥东西我不清楚。我停车的那户人家装的有监控,可能有线索,这户是魏X涛家。我离开建行后没去别的地方,因为李局长和魏X涛关系好,魏家有车库,所以放那里。我离开建行的时间是10时27分,因为我急着接孩子,所以看了表,记住了时间,停好车的时间大约是10时31分。今天包里的钱太多,一时也没有买住房子,想把钱存放银行,结果没有存到银行,让小偷偷跑了。

②2009年3月6日陈述。

我警车玻璃被砸,现金被盗,我发现了很像作案的嫌疑人,当时分局接的警,后来送到刑警大队了,我来说明一下情况。我的钱是2009年3月2日车玻璃被砸后被盗走的,3月2日我就去建行存钱排队时到了该接孩子的时间,我就背着包开车去接孩子,我把车停到电业公司东的巷子里,停好车到接孩子回来相差十分钟左右,车玻璃就被砸了,我觉得肯定是在银行被跟踪了,车玻璃被砸时的整个过程都被监控录相录个正着,录到了那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身高约一米七左右,长发,较瘦),我就奔着这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到各大银行门口转转。今天早上10时许我到工商银行办事时,我下意识地向周围看了看,看有没有当时在现场出现的一辆无牌照红色普通桑塔纳轿车,我一惊发现门口停了一辆无牌照的红色普通桑塔纳轿车和现场出现的桑塔纳轿车极为相似,我又向车里面一看,发现里面坐的那个穿灰色西服上衣、头发较长的那个和砸我车玻璃的人极为相像,我当时觉得太像了,我就打电话报警,城区分局把车里面的两个人抓获后,把这两个人同车移交给了刑警队。我包里的现金大部分都是红色百元大钞,其中有6000元现金是很新的钱,号连着。

此外,牛X伟还陈述了案发后史X飞和被告人刘顺利的哥哥刘胜X退给自己41000元的事实。

2、李X平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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