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5 20:1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小巷西侧电业局办公楼上装有一个监控摄像头,调取电业局录像机上案发时间段的两段录像可见:出事车辆进入小巷后,后边尾随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在电业局铁栅栏门前调头,一名穿灰色西服男子下车后走进小巷,同时汽车沿广成路人行道向东驶出视野;魏X涛家西墙南北两端各装有一个监控摄像头,调取魏X涛家录像机上录像案发时间段的四段录像可见:一名穿灰色西服男子在现场徘徊数分钟后,走到出事车辆右后门处,用工具砸破车窗玻璃,弯腰从车内拿出两个皮包即向北逃离现场。对上述监控录像复制提取。
现场平面图1张、作案路线图1张,现场照相6张。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刘顺利所提“自己没有和鲁保申一起盗窃,自己没有犯盗窃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认定被告人刘顺利犯盗窃罪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刘顺利没有犯盗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保申到案后先后作了数次供述,供述了同被告人刘顺利实施盗窃的全过程,供述稳定,且与失主牛X伟陈述被盗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相印证;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的录像监控资料及从其住处提取的6000元新钞印证了被告人鲁保申所供述的实施盗窃的过程和主要情节;牛X伟所陈述的被告人刘顺利的家属退还41000元的事实印证了被告人鲁保申所述的实施犯罪后的分赃情节。被告人鲁保申不仅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还供述了自己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起诉书所指控的其它六起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鲁保申的供述客观、自然。此外,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二被告人均承认彼此相识只有三、四个月,没有矛盾,被告人鲁保申诬陷被告人刘顺利的可能已经排除。况且本案案发是被告人鲁保申和被告人刘顺利又一起于3月6日在工商银行踩点时被发现抓获的,案发自然。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保申、刘顺利于2009年3月2日上午盗窃豫D7077牌子警车内88000元的事实足以认定,证据客观充分。被告人刘顺利的辩解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9年1月12日夜,鲁保申用自制金属撬撬门进入位于汝州市府后街的"蝴蝶谷"服装店,盗窃美声达牌DVD1台、音箱2个、女式棉上衣40件、女式裤子8条。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3300元。1台DVD、2个音箱、8件女式棉上衣已追退失主。
2009年1月底的一天夜里,鲁保申用自制金属撬撬门进入位于汝州市物丰街的"梦境苑"美发店内盗窃25寸普通三洋彩电1台、吹风机1个、食用油5升。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385元。
2009年1月25日夜,鲁保申用自制玻璃刀将停放在汝州市区张弓巷28号院前的豫AL0787帕萨特轿车左后窗玻璃砸破,从车上盗窃东芝牌PP21110LZF6P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电脑价值650元。电脑已追退失主。
2009年1月底的一天夜里,鲁保申用自制金属撬撬门进入位于汝州市区专业户街79号的鞋店,盗窃皮鞋30双。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皮鞋总价值900元。
2009年1月23日19时许,鲁保申从马X德停放在汝州市区专业户街天瑞桥附近的两轮摩托车上盗窃茅台家常酒2瓶、玉溪烟2条和熟肉集装箱1个。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977元。2条玉溪烟已追退失主。
2008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鲁保申用自制金属撬撬门进入位于汝州市区丹阳路的同心医药公司第十一店内盗窃99牌理疗裤5条。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理疗裤总价值600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鲁保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X娜、薛X娜、李X次、杨X军、刘X军、马X德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评估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保申、刘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2009年3月2日盗窃牛X伟、李X平的犯罪中,被告人鲁保申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顺利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比照被告人鲁保申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鲁保申不仅能如实供述2009年3月2日的犯罪事实, 而且还供述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它六起犯罪事实,并且还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桑塔纳轿车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保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自动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鲁保申的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 3月6日止;被告人刘顺利的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国 强
审 判 员 张 海 民
代理审判员 邵 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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