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7 11:05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为规范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广大居民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通告如下:
一、依法用地,依法建设,遵守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和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秩序。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审批手续,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方式非法转让集体农用地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四)擅自使用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各类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责任单位、责任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击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的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本村(社区)范围内打击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及违法用地的查处、拆除和复耕工作,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
五、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的经营者办理证照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者供水供电。
六、对各类违法建设,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拆迁安置中不予补偿和安置。购买和租赁违法建筑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七、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从严从重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举报电话:市国土资源局:33311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20697;市监察局:6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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