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9 14:4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关于强烈要求追究汝州市政府市长万英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的控告信
控告:万英,现任河南省汝州市政府市长职务。
控告事项:万英滥用职权,动用国家权力,无视国法,强拆民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主管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一、万英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控告人李顺国经多方努力,倾数年心血,举全家之力,在原自有宅基地的基础上,整合各项资源,在河南省汝州市城垣南路钟楼派出所斜对面建成六层住宅楼一幢,建筑总面积约四千平方米。然而让控告人无法想像的是,一场浩劫会在2013年4月12日突然降临。2013年4月12日上午,万英滥用其担任汝州市政府市长的职权,为了自己所谓政绩和财政收入,在开发商所给予明的、暗的利益驱动之下,纠集城建、公安、消防、医疗、电视台和其他部门包括各居民委员会四、五百人,戒严各个路口,破锁八门,将已经居住在该楼内的居民强制赶出,将房内的衣物家具等物品扔到楼下,一时间机车轰鸣,狼烟四起,满目疮痍,遍地瓦砾,一幢新建住宅楼很快被夷为平地。当天围观群众上千人,均感到痛心和不可思议,不敢相信我们的政府会有如此野蛮残暴的打家劫舍之举。
二、万英强拆民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行政权力,明显属滥用职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泌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然而,被控告人万英操纵汝州市政府这台国家机器,置国家明文规定于不顾,未经任何通知程序,无视当事人法定权利,突然袭击,将控告人的大宗财产变作废墟,实属无法无天!
三、万英及其操控的汝州市政府对原本只依法进行处罚后完全可以保留使用的控告人房屋悍然突袭拆除,违背行政适当性原则,造成特别巨大的社会财富浪费,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显属滥用职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违章建筑并非要一律拆除,而是根据其对规划的影响区别对待,可以通过罚款等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按照被控告人的逻辑,没证就要拆除,那全国房屋不是要拆个底朝天了?控告人的房屋对当地城市规划并无不良影响,而被控告人却利令智昏,野蛮拆除,造成特别巨大的社会财富浪费,显属滥用职权。
四、对万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
万英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简要分析如下:
1、主体适格: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本罪。万英作汝州市政府市长,是这次违法暴力强拆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其主体适格。
2、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万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万英滥用职权造成公民三百万元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性质属情节特别严重。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综上,万英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各项构成要件,应当立案查处,予以追究。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公布)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上述规定,万英滥用职权,造成公民三百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党和政府要在宪法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将权力装进笼子,依法行政,而被控告人万英却逆流而上,顶风作浪,置国家法律和人民财产权利于不顾,为一己私利,随意动用国家权力,强拆民宅,巧取豪夺,致使当地民众惶惶不可终日,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没有保障。万英的犯罪行为把法律当成儿戏,将党和政府置于人民的对立面,打击了人民对“习李新政”的美好期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他们拆的不仅仅是我的房子,拆的是我们每个人的“中国梦”,拆的是政府的公信力,拆的更是我们共和国的根基!
综上所述,请求主管机关迅速采取行动,对万英进行立案调查,严惩不贷,以严肃法纪,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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