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04 10:4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广大市民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更加舒适宜人。12月18日,市行政执法局煤山中队对辖区临登路两侧临时建筑下达了限期拆除公告。
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请相关业主携带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手续,到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执法监察大队煤山中队办公室备案,逾期未提供相关手续的视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收到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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