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5 10:1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汝州市煤炭工业局
煤矿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移交
暂行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移交的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5号令)判定。
第三条煤矿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及相关资料移交后,由执法队落实挂牌督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由移交部门填写《煤矿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移交通知书》,经主管领导、局长签字后向汝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移交。应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手续。
第五条执法队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应制作好文件签收记录并由本科室人员具名签收。
第六条各单位在填写《煤矿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移交通知书》的同时,也要按照报送程序填写《煤矿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移交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移交,一份留档作台账,作为日后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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