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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旗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军旗,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2005年8月至今任汝州市电业局城区供电一所农电工,住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郭庄村1组。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

公诉机关河南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军旗,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2005年8月至今任汝州市电业局城区供电一所农电工,住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郭庄村1组。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8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旗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军旗及辩护人毛根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军旗2005年8月至今担任汝州市电业局城区第一供电所农电工,负责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村四个台区低压电用户电费的收交。郭军旗在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将其收而未交的83369.37元电费分多次挪归自己使用,至今未还。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被告人郭军旗的供述,证人秦X玲、陈X河、杨X兰、郭X遂、郭X政、孙X胜、闫X记、马X会、张X现、田X玲、杨X云、谢X安、闫X、吴X元、王X珍、王X、孔X娥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郭军旗的行为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对指控自己犯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对挪用数额自己也弄不准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无异议,指控被告人郭军旗挪用83369.37元电费的证据不够充分,依照疑罪从轻原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军旗2005年8月份至案发前担任汝州市电业局城区第一供电所农电工,负责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村四个台区低压电用户抄表和电费的收交工作。在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郭军旗所负责台区应交电费总额为387058.35元,实际上交299419.26元,尚有87639.09元电费没有交给汝州市电业局。2008年3月,被告人郭军旗购买一辆价值34500元的农用车(车牌号为山西ML2062),其中挪用所收电费9500元,后又多次挪用所收电费14100元偿还购车所借郭X遂的借款,2009年7月郭军旗又挪用所收电费2880元支付借闫X记借款的利息;2008年10月被告人郭军旗因腿摔伤,先后在汝州市中医院和汝州市骨科医院治疗,期间郭军旗又多次挪用所收电费19986.80元支付其在汝州市中医院和汝州市骨科医院的治疗费用;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郭军旗又多次挪用所收电费10000元购买沙、石子送货给东建材建仓储工程的负责人孙X胜。被告人郭军旗多次挪用电费归自己使用总计56466.80元,至今未归还汝州市电业局。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军旗供述。我负责城区供电一所闫庄村的四个台区的用户的电费抄表、电费收缴等工作。电业局对我们农电工的电费收缴有具体规定。经我与城区第一供电所会计秦X玲共同核对账目,2008年元月至2009年4月底,我应该给电业局交电费387058.35元,我实际上交299419.26元,有87639.09元电费没有交,这没交的电费包括没有收上来的一部分。

所挪用的电费主要用于:2008年10月份,我不小心从二楼摔下,摔断左腿,在市骨科医院治疗,我从所收取的电费款中拿出24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2008年3月份我买一辆王牌农用车(车牌号为山西ML2062),车价共34500元,我从郭庄村闫X记个人处借款1万元,从郭X遂处借款15000元,我又从我收取的电费款中拿出1万元支付了购车款。买车后,我陆续用所收电费多次还郭X遂14100元,至今尚差900元没有还郭X遂,2009年7月用所收电费给闫X记封息2900元左右。我自己家里2008年7月买一辆电动车,用去电费款2700元。2009年3、4月份我从所收的电费中拿出3450元,为我自己家里的农用车上买了三只新轮胎。2009年3、4月份,我从所收电费款中拿出5000元,用于修理家里的农用车发动机。2009年初,我从所收的电费款中拿出1万多元,用于买沙、石子,然后送货给东关菜市场建仓库的施工负责人孙X胜。2009年5月份,我从所收取的电费款中拿出2200元用于封我家的阳台、买铝合金用了。剩余的13000多元电费款,我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了,具体怎样开支现在记不清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X兰(被告人郭军旗之妻)证实。我家买有农用车,买车花的钱,据我丈夫说,其中有一万元是从我村村民闫X记那里贷的,剩余的钱我不清楚我丈夫在哪弄的,丈夫摔伤腿在汝州市骨科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大约有26000元,都开的有条子,以条子上的金额为准。出院后在家的后续治疗康复又花几千元,但这些钱都没有条子。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及出院后的治疗康复费用主要是用我丈夫郭军旗收上来的电费,那时家里也没有什么收入,军旗工资也没发,也有一小部分是我平时卖菜及卖粮食的收入。我丈夫郭军旗因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共报了大约6000元钱。

郭军旗出事当天在汝州市中医院治疗花900元,第二天转到汝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4728.77元,输血费4473.70元。我知道2008年至2009年军旗垫钱1万多元给东建材仓储区建工程送沙和石子,2010年春节前负责人孙X胜给我7200元。

(2)证人闫X记证实。2008年3月份的一天,由郭军旗哥哥郭X政担保,郭军旗的家庭财产作抵押,借款1万元,半年后归还。2009年7月份给我付这一次利息,约为2800元。

(3)证人郭X政证实。2008年3月由郭X政担保郭军旗从闫X记处借款10000元。

(4)证人孙X胜证实。2008年至2009年孙X胜负责汝州市东建材仓储工程,期间郭军旗垫钱给送过价值1万多元的沙和石子,2010年春节前已将余款给郭的妻子了。

(5)证人郭X遂证实。2008年3月份郭军旗向其借15000元买运输货车,后来多次催要,郭军旗一共还了14100元,尚有900元未还,没有办任何手续,也没有利息。

(6)证人吕X海、吴X、闫X、郭X学等103户用电户证实。2008年元月至2009年4月底,各自家用电的电费已全部交清,都交给我村电工郭军旗了。共计交纳49474.38元。

(7)证人秦X玲证实。我是通过我和上一任会计韩X平记的账汇兑出来的,2008年郭军旗核定应交的电费是266248.23元,郭军旗交了212419.26元,还有53828.97元未交;2009年1月至4月,所里给郭军旗核定应交的电费为120810.12元,郭军旗上交87000.00元,还有33810.12元未交。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郭军旗未交的电费共计87639.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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