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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新强迫卖淫、张志强强奸案(2)

[摘要](1)被告人张建新以非法从事卖淫活动为目的,采取欺骗、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手段迫使二被害人就范,至于二被害人是否实际实施了卖淫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刑法理论上,强迫卖淫罪也都认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1)被告人张建新以非法从事卖淫活动为目的,采取欺骗、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手段迫使二被害人就范,至于二被害人是否实际实施了卖淫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刑法理论上,强迫卖淫罪也都认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这种认定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张建新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2)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张志强是否有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在12月7日晚,陈朋(在逃)强行与陈XX发生了性关系时,被害人反抗但还是被强奸。9日早晨,被告人张志强与被害人陈XX发生性关系时,陈XX并无明显反抗, 从表面上看,被告人张志强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纵观整个案件,被害人在被他人强奸反抗无果及另一被害人被强奸反抗遭殴打的前提下,另一被害人孙XX也看到陈XX用手推被告人,而且被害人供述自己想反抗,但知道反抗也没用,所以就没有反抗,由此可知,被害人陈XX是不情愿的,因此被告人张志强仍违背妇女意志,应定强奸罪。

(编写人: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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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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