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1 16:0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被告人朱朝阳(曾用名朱泉彰),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平顶山市开源路中段第一服装厂家属院二号楼东单元五楼西户。2003年3月至2006年5月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05年8月起负责煤炭、安全、国土资源、塌陷等工作);2006年6月至案发前任中共平顶山市石龙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志成,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朝阳犯受贿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停、王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朝阳及其辩护人宋西显、马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8月份,被告人朱朝阳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三泰煤业有限公司经理乔某某所送干股10万元,该10万元干股已分得红利6万元,以便得到朱朝阳对其煤矿的关照。2、被告人朱朝阳于2005年8月份,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煤炭、安全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天顺煤业公司投资人李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为李某某的煤矿生产提供关照。3、被告人朱朝阳于2005年下半年,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煤炭、安全、国土资源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村开矿的张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8万元,承诺为其在煤田的资源整合过程中提供关照。4、被告人朱朝阳于2008年11月,利用其担任中共平顶山市石龙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中共平顶山市石龙区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冯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以便为冯某某的职务晋升提供关照。5、被告人朱朝阳于2009年春节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共平顶山市石龙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裕达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以便为高某某之子的工作安排提供关照。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出示了被告人朱朝阳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朝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朝阳对起诉书指控其在第1、2、4、5起事实中,收受涉案人干股10万元或者现金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是借款;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朝阳犯受贿罪证据单薄,只有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朱朝阳收受冯某某1万元可以认定为受贿,其余4起均构不成犯罪;并且朱朝阳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朱朝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8月,被告人朱朝阳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三泰煤业有限公司经理乔某某所送干股10万元,该10万元干股已分得红利6万元,以便得到朱朝阳对其煤矿的关照。
该起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朝阳的供述:2005年7、8月份,经刘某某介绍,帮其亲戚在一个矿上入股20万元,但矿上开的入股票据是30万元,其中有干股10万元,之后退股的钱大部分是矿主乔某某退的,刘某某也转交过,具体每人退了多少次记不清了。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8月份,朱朝阳让他帮忙找个煤矿入股,其和三泰煤矿股东乔某某关系不错,给乔某某说后,乔某某说:三个股东商量过了,给10万元空股,朱朝阳是管煤炭的副区长,以后矿上有事好帮忙。2007年底退股时,想给朱朝阳退10万元,朱朝阳不让退,朱朝阳又给了20万元,加上这10万元,总共30万元作为朱朝阳在乔某某煤矿的股份。其记得乔某某让他给朱朝阳捎过几次分红的钱,每次三万元现金。
3、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7、8月份,朱朝阳在其煤矿入10万元干股。一直到2007年10月份左右,陈某某和路某某二人从三泰公司退股时,准备退给朱朝阳10万元,朱朝阳说:那10万元的股不用退了,我亲戚还有20万元的存折,加在一起30万元一块入到矿上。按30万元入股后,2008年分过6次红利,每次3万元现金。朱朝阳原是石龙区分管煤矿的副区长,很多煤矿上的手续都需要他签字。给朱朝阳入干股10万元的事,我和刘某某、原股东陈某某、路某某都知道。
4、证人路某某、陈某某证言证实:二人原系石龙区三泰煤业有限公司股东,2005年7、8月份经大股东乔某某介绍给石龙区的朱朝阳10万元干股,朱朝阳当时是石龙区分管煤矿的副区长,乔某某为了矿上办事方便,所以才让入空股。
5、证人宗某仙证言证实:2007年至2008年期间,其丈夫朱朝阳给其拿回来过两次现金,每次3万元,朱朝阳说是在石龙区煤矿上入股的分红款。
6、证人宗某清(朱朝阳之妻妹)证言证实:其拿20万元在石龙区一煤矿入股,之后不知朱朝阳怎么交的款,股本变成30万元。其中10万元入股款是从哪里来的其不知道。
7、证人陈中某证言证实自己没有参与入股的情况。
8、书证:
(1) 收据复印件。宗某清2009年6月1日提供,载明2007年5月21日收到陈中某股款30万元。经手人:李丰清
(2)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股东名录等资料。证实:平顶山市石龙区三泰煤业有限公司成立情况。
二、2005年8月,被告人朱朝阳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天顺煤业公司投资人李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为李某某的煤矿生产提供关照。
该起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朝阳的供述:2005年8、9月份,其父亲患心脑疾病住院,李某某以借款名义给其10万元现金,但没有为他人谋些利益。借钱的事其对同事说过,辩解李某某让他把10万元还给高振武。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7、8月份,其给朱朝阳送10万元现金。原因是朱朝阳到其煤矿检查,说煤矿偷生产,让停止一切作业。其找他说事,给朱朝阳10万元钱。其和高振武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不存在经济往来。朱朝阳至今都没有退还这10万元,其家人没有收到过朱朝阳或者朱朝阳委托的人退钱。
3、证人宗某仙(朱朝阳之妻)证言证实:朱朝阳的父亲70多岁了,身体状况不太好,三、四年前犯过几次病的情节。
4、证人朱某焕、朱晓某(朱朝阳之弟、妹)证言证实:2005年到2006年期间,其父亲经常犯病,其哥朱朝阳让其带父亲去北京看病,费用是朱朝阳出的。
5、证人宋某某、曹某某、王墨某(朱朝阳的同事)证言证实:没有听朱朝阳讲过其借用他人现金的情况。
6、书证:
(1) 石龙区煤炭工业局文件、技术改造矿井开工申请表等材料,证实:2005年11月21日同意对天顺煤业公司赵岭四矿、郭岭煤矿(副井)恢复供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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