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24 10:54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关于印发《卫东区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卫东区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卫东区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
为认真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23号)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责任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和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重点,形成“政府组织、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排污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环境网格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隐患,维护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缝对接、上下联动、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各级环境监管职能,建立以区、街道、村(社区)三级环境网格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职责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环境监管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1.第一责任网格:卫东辖区
第一责任人:区长
重要责任人:分管相关行业的副区长
主要责任人:区环保局局长
直接责任人:区级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辖区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各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环境网格监管任务的工作人员
2.第二责任网格:各街道办事处
第一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重要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副职
主要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环保所所长
直接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辖区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各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环境网格监管任务的工作人员(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
3.第三责任网格:村(社区)行政区
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主任
主要责任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分片人
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环境网格监管任务的工作人员(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
(二)网格职责
第一责任网格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环境质量总负责。
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对环境网格监管负重要领导责任。职责包括:督促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重大环境检查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直接组织查处,对不落实网格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第二责任网格主要责任人负责制定本级环境网络监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日常环境监管,协助本级、指导下级网络第一责任人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第一、第二责任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包括:督促、指导本级及下级网格做好环境监管工作,参与网格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负责协调对管辖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对管辖网格的环境监管负相应的直接责任。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管制度,依法履行行业环境监管职责或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第三责任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
第二、第三责任网格内可设立网格长和网格员、巡查员等日常工作人员,网格长可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也可由村(居)委会选派社长或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跨网格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协调处理。网格员可由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干部或楼(院)长、居民代表、环保志愿者、网格内单位的环保干部等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一般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现场制止和上报。巡查员一般由相应社(组)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巡检,协调网格员现场制止网格内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协调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网格内容
1.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各级网格各责任人要对网格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开展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群众举报问题按规定时间完成调查处理和反馈。
3.对网格内污染源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级环境网格监管人员应加强对网格内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摸排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情况、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等。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源的等级、特性、处置方法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
4.加强协作配合。上、下级网格、同级网格之间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研究、探索、学习环境监察、项目审批、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环保法律法规等内容,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5.部门联动。适时开展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环保专项行动。
6.考核。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逐级上报。
(四)网格监督
1.政治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建立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各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增强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政府、各街道职责
1.区政府职责
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区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组织、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任务,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决定,并责成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定期研究部署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和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环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定期研究部署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或配合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清理取缔本辖区的违法、非法“三堆”(煤堆、灰堆、渣堆),恢复地貌,严防反弹;取缔本辖区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职能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
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建设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企业,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区政府应急办
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和处置中各单位之间联动协调工作。
3.区监察局
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等,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
4.区发改委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融资渠道;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依法对关闭、取缔和责令停产的企业单位,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5.区工信委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清理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生产线;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企业;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6.各公安分局
依法侦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依法查处尾气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重污染天气限行规定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严厉查处黄标车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黄标车。
7.区司法局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负责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环境纠纷事件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8.卫东国土分局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手续或预审意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占地行为,纠正土地违法现象。
9.区地矿局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自然资源;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会同环保、农牧业等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开采行为。
10.卫东规划分局
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依据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及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
11.区财政局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将环境监管网格化运行年度经费和环境保护部门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技术咨询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
12.区交通局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公路工程建设污染防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机扫和洒水要求,对运输车辆实施密闭化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公路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3.区农林水利局
制定和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负责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综合整治,取缔河道无证采沙,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违法建设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因开垦、采石、采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4.区畜牧发展服务中心
做好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环保部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协助环保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区畜禽养殖业(含养殖小区)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小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粪污治理工作,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治理扶持力度;指导、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粪污水的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屠宰场所管理,取缔违法屠宰点;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15.卫东工商分局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关停、取缔的企业,及时办理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严格实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监管,实行信用约束管理;加强对流通领域煤炭、石油和汽车燃油、润滑油等品质的监督管理。
16.卫东质监分局
依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加强煤质和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17.区文化局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取缔非法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防治噪声、震动等污染。
18.区商务局
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单位,不得通过油品经营资质年度审核。
19.区安监局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区住建局
负责做好城区环境基础设施、建筑施工、拆迁施工场所、城市道路施工扬尘、建筑垃圾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料场苫盖、洒水抑尘作业、暂不施工地块绿化或苫盖等环保措施;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按标准设置围挡、工地出入口硬化、修建车轮冲洗水槽、出工地车辆车轮冲洗,运输建筑物料、垃圾车辆封闭运输等环保措施;负责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城市河流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城市、管网规划建设,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国家要求,整治并逐步消除黑臭水体。
21. 区卫计委
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22.区城管执法局
加强城市执法管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对有烟烧烤进行查处和取缔;配合开展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
23.区环卫局
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工作,避免道路扬尘,逐步提高机扫率;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转运、集中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体系,杜绝垃圾焚烧现象。
24.区食药监局
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负责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加强餐饮业前厅后厨管理,取缔燃煤大灶,督促餐饮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依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依法审批食品经营许可。
25.区爱卫办
结合美丽乡村和乡村清洁工程,做好居民小区垃圾分类收集,旱厕改造,村庄生活污水排放,并同管网建设进行对接,解决污水直排问题;牵头完成市区北部矿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26.区教体局
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组织指导绿色学校创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本系统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食堂、实验室等污染防治监管,杜绝校园内垃圾焚烧现象。
27.区科技局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逐年增加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
28.区民政局
依法做好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督促指导福利企(事)业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9.区人社局
将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会同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政府研究确定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30.区审计局
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31.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32.区统计局
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33.区旅游局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4.区政府法制办
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35.其他相关部门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网格运行及保障措施
(一)量化管理
建立网格化管理相关制度,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管理,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二)责任管理
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同级网格之间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日常巡查
各级环境监管网格要依据职责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并认真开展日常巡查。
(四)违法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上一级网格管理责任主体组织进行联合执法。
(五)信息公开
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检查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六)岗位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环境监管工作水平。
(七)严格问责
各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环境监管责任。环境监管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记录、有台帐。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网格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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