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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政府信息公开(2)

[摘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由专门机构向尚未进行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逐户进行税款催缴。对出租房屋应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租金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及耕地占用税应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占用耕地面积及未...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由专门机构向尚未进行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逐户进行税款催缴。对出租房屋应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租金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及耕地占用税应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占用耕地面积及未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除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税款外,还要追溯以前年度欠税;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执法和其他涉税违法行为,公、检、法等部门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干扰税收的,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行如实申报纳税,对拒不申报、偷逃税款的,除按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纪检、监察部门将对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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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缴工作结束后,镇、街道(管委会)要对前四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房屋租赁税收和耕地占用税的漏征、漏管户实行动态管理,把税源排查、信息登记及委托代征等工作制度化、长期化,形成镇、街道(管委会)、社区、村委会和税务部门联合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区房屋租赁业税收和耕地占用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做法、成果和经验,完善我区房屋租赁税收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措施和方法,规范全区税收秩序,促进全区各项税收的稳定增长。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房屋租赁业税收和耕地占用税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委、区政府专门成立以区长徐延杰为组长的区房屋租赁业税收及耕地占用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分设宣传组、效能督导组、政策咨询组、材料编报组和数据统计组等五个工作组,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分包镇、街道(管委会)的县级领导干部担任所分包镇、街道(管委会)专项整治小组指挥长,各镇、街道(管委会)党政正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副职专门分管,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业税收及耕地占用税专项整治工作。

五、职责分工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干扰税收或偷漏税款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区处理范畴外的协调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负责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对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

()宣传部:负责与媒体沟通联系,印制各类资料及宣传物品。

()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检查、验收、考核、奖惩工作。

() 地税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及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政策的辅导、业务培训、税款入库,并和镇、街道(管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单位联合催报催缴。对拒不缴纳税款的,可采取停发经营单位发票,对构成犯罪的负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业税收及耕地占用税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组织工作,协调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对房屋租赁及耕地占用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税款催缴、税款代征工作;按路段、村庄、庭院建立税源登记台账,绘制分布简图,实行动态管理。在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及耕地占用税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开展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应纳税人员的相关信息,指导社区和村委会协助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对阻挠清查、抗拒检查或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不缴纳税款的各类钉子户、难缠户,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立案侦查,严厉打击。

() 检察院:负责对涉及干扰税收、偷漏税款的公职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给予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

() 法院:对税务部门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实施。

() 国税部门:依据国税部门的工作职责,配合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在此次整治活动中排查出的国税漏征漏管户及在我区经营而在外辖区纳税的情况进行纠正。

() 工商部门:提供办理工商登记环节与房屋租赁业税收及耕地占用税相关的信息。对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工商部门对承租房屋的工商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占用耕地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工商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租赁、耕地使用信息,配合镇、街道(管委会)做好辖区相关数据调查等工作。

(十二)区直各部门:按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划分的分包区域,按镇、街道(管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六、奖惩办法

对在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核奖惩办法

1、对专项活动期间查补的税款,由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纳税相关凭据审核确认后给予奖惩,区级实得税收全额计入镇、街道(管委会)收入。

2、鼓励镇、街道(管委会)及区直各部门引入新企业,凡协调区内外经济组织在我区新注册企业(区财政局认定)或本次整治活动中将排查出的在我区经营而在外区办证的工商户纠正到我区后,区政府将视具体情况,一次性奖励有关单位或有功人员。

3、在督查中发现有漏登情况的,按其短收数或流失评估数扣减经费,并按短收数或流失评估数分别对镇、街道(管委会)党政一把手、社区及各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镇、街道、管委会要相应建立分解考核办法)

(二)专项整治经费

本次整治活动缴纳的税款全部作为镇、街道(管委会)收入,整治活动经费由区财政局从清缴的税款中解决,按清缴税款比例拨付各镇、街道(管委会),由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具体安排。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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