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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法院开展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6-25 10:38:18
为切实加强对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专项治理,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省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至8月30日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现根据省高院和市中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开展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全院要全面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全面排查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办案防范、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强化办案安全防范、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防范隐患,确保审判、执行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二、工作重点
(一)学习贯彻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市法院有关规定精神
1、学习中央政法委2009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政法[2009]4号),最高人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安全措施的通知》(法[2010]210号)、《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法[2010]213号)的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安全措施的通知》(法[2010]210号)、《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法[2010]213号)规定的各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帮助广大干警普遍树立了安全责任意识;
3、对办案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防范培训,对新参与办案人员是否在上岗前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办案人员是否开展过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二)办案场所安保工作情况
1、有关的安保规定落实执行情况,日常办案场所尤其是刑事审判羁押场所的安保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2、对群体性诉讼及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的诉讼案件是否采取了严密的防控措施;
3、二楼以上的办案场所内是否安装了安全防范装置,是否消除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是否有防止当事人坠楼的设施。
4、司法警察是否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开展情况;
5、是否加强机关门口、办公楼门口及审判法庭门口安全防范;
(三)强制措施的规范使用情况
1、对确有必要采取刑事拘留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审批程序;是否统一交由看守所或拘留所执行,是否存在办案、办公等场所违规羁押的情况;
2、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是否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负责押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是否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
3、是否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密切关注被告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对有过激反应苗头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是否依法保障与案件有关人员如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提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是否落实了看审分离制度,充分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四)安保预警机制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了易激化案件的预警机制;
2、是否建立了办案安全防范网上监督和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及社区共同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等防患于未然的长效机制;
3、是否充分发挥了纪检、监察部门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是否针对容易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部位、环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防范隐患;
4、是否落实了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
5、是否落实了办案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度;
6、对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是否建立了在12小时内逐级层报至最高法院的机制。
三、检查事宜
1、在6月1日—8月30日,中院将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检查,采取基层法院排查、组织基层法院互查、中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好自我排查和整改工作,院办案安全防范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将对全院安保工作组织不定期检查。
2、在6月1日—6月30日的排查阶段,全院各部门要针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的重点,对自身存在的办案安全防范漏洞和不足之处进行自我排查。
3、我院办案安全防范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安全规范,对审判庭、立案大厅、羁押场所、办公区等重点部位以及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等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设施损坏或失效的,要立即予以加固或更换,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清楚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及时消除办案安全防范隐患。
4、在8月10日—8月30日的整改阶段,各部门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抓好安全防范细节,院里将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加大投入,为办案安全提供物质保障。对于需要且能建立长效机制的,将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不断巩固整改成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确定院长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分管部门的具体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直接责任人。
(二)坚持边查边改。对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中排查出来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按照设定期限,提出方案,逐步整改。
(三)加大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各部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院办案安全防范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反映,以便及时整改。要注意收集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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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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