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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全赔
作者:裴金霞 时间:2012-03-31 浏览量 0 评论 0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裴金霞,系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于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职员。
原告焦梅珍与被告李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梅珍的代理人李文惠、石刚,被告李燕及委托代理人裴金霞,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宝保险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认可,同意在合理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利宝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到庭应诉。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各一份,河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历、收费收据及清单,郭士平的误工证明、完税证明,李瑞萍的误工证明及完税证明,交通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驳回原告焦梅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人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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