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28 01:2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军法,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办事处边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金生,该村委会主任。
何军法与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办事处边庄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何军法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平民终三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军法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122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平民终三字第41号民事判决和新华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武炳耀
审 判 员 尹晓雯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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