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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30 17:17:28
为了进一步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抓紧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新华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140名。
二、选任资格和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信较高、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公民,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积极、热情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新华区户籍或在新华区有居住地和工作单位,能保证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院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4、有不良(司法)诚信记录的;
5、其它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三、选任程序
1、公开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7月16日
(2)报名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街33号普天大厦五楼)政治处
联系电话:66879619、66879699
联系人:张秀
(3)报名方式:个人申请、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新华区的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推荐。
(4)报名材料:①公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3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⑤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的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公民申请的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均一式三份(各表可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索取并填写)。
2、资格审查
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新华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会同新华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任命名单抄送新华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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