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9 13:4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正义网石家庄9月27日电(通讯员 李浣)自2012年6月试行庭前会议以来,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共参加庭前会议8次,其中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5次,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过深入调研,该院联合新华区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对刑事公诉案件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制度设计,从而使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参加主体、程序、内容、处理办法、效力等方面有章可循。
该实施细则的四大创新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
首先,该细则规范了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从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由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参加,由审判长主持会议。参加庭前会议的人一般包括下列人员: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人民法院、检察院的会议记录人员。
同时,该细则规范了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提起方式。实施细则规定,庭前会议可以由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或由公诉人提出建议,由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情绪不稳,可能引发涉检、涉法上访的案件;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案件等。除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召集庭前会议外,公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向法院发出《召开庭前会议建议书》,以书面形式建议法院召集庭前会议。
此外,该细则还规范了庭前会议的方式和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庭前会议应当采取会议方式公开进行。具体程序包括法院作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就会议听取的事项作出决定、制作笔录并签名。该实施细则在程序上做了两方面的创新:一方面,确认了审判人员在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为防止将实体性审查带入庭前会议,特别规定庭前会议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只是就非法证据排除及有无异议发表意见,而不进行质证。
另外,该细则还突出了庭前会议的重点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听取意见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审理方式等。
新华区检察院公诉科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制度创新执法为民,创新的简易审案件公诉人100%出庭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未成年人特殊办案机制等均受到包括高检院在内的上级院的肯定,也受到了辖区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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