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4 09:25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记者 张静
????豫都网讯 贷款消费在生活中已很常见,但贷款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否则一旦失信,还不上贷款就要吃官司。近日,湛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据湛河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4年3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分行与市区一家汽车销售商惠众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惠众公司自愿为贷款购车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无条件连带清偿义务。同年12月24日,鲁山县城郊的一对年轻夫妇乔某、周某二人与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分行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向乔某、周某发放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惠众公司的本田歌诗图车辆1台,并以该车辆作为抵押财产,贷款期限为36个月。
????2015年1月13日,邮政储蓄银行向乔某、周某发放贷款30万元,但后来二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6年2月29日,尚欠借款本金215837.94元、利息2844.72元及罚息149.2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乔某、周某未按合同还款已构成违约,由于其名下的歌诗图轿车为以上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对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惠众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乔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借款本金215837.94元、利息2844.72元和罚息149.22。二、被告惠众公司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乔某、周某追偿。三、原告对被告的本田歌诗图轿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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