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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06 10:40:40
(2012)湛执限字第2号
因柴业广等被八名执行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扣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375-2863203。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序号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应履行债务数额
(单位:万元)
1 柴业广 410402196311060536 67
2 孔令志 41042319720206733X 47
3 岳广 410411196607060574 房产交付
4 元征 410402197011231019 54.03
三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5 铁刚 410403197007031037
6 平顶山市宏升联运车队 孙红生
7 新华区青石山办事处胡庄村委会 胡延春 210
8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仝洪昌 房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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