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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付军、路军强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摘要]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付军,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曾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党支部书记,捕前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村主任,原籍平顶山市石龙区军营村二组,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6...

公诉机关平顶山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付军,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曾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党支部书记,捕前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村主任,原籍平顶山市石龙区军营村二组,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振岗,河南省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军强,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毕业,曾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出纳,捕前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统计员兼各组会计,原籍平顶山市石龙区军营村二组,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南小河,河南省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樊浩森,河南省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付军、路军强贪污一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平石检刑诉[2010]3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乐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付军及其辩护人郭振岗、被告人路军强及其辩护人南小河、樊浩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上半年,石龙区人民政府立项出资建设军营村养殖园区,通过石龙区农林水利局拨款至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接到此拨款后建设军营村养殖园区部分工程,并于承包商结清工程款。后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将此专项款拨给军营村,委托村里接着建设。2005年8、9月份,挂靠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公司的长垣县张怀伦工程队,把未完工工程建完后,军营村将工程款14810元付给张怀伦工程队。2007年元月,时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路付军,要求张怀伦之子张刚健以长垣县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队修建军营村养殖园区的名义,虚开金额为110191.32元发票,并支付张刚健5000元现金,让村里会计出具了相关证明,张刚健到石龙区地税局将发票开出,路付军签字后,被告人路军强将发票入账报销,将专项财政拨款中的110191.32元,扣除圆票税费5000元,剩余105191.32元,予以贪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路付军、路军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路付军辩称,对于检察院指控其贪污105191.32元有异议,自己虽然在发票上签字了,但是对于钱的去向不知道。而且该发票是毛延飞和张刚健让虚开的。

被告人路付军辩护人辩称,路付军虽然在发票上签字,但是不能证明路付军有直接贪污的目的,也不能证明被告人路付军有贪污的行为。养殖园区是由村里代办事处建设,根据办事处验收结算情况进行走账。路付军与路军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二人不构成共犯。综上,被告人路付军不构成贪污犯罪。

被告人路军强辩称,自己贪污了该款项中的27191.32元,其余的钱都用在村里养殖园区建设。

被告人路军强辩护人辩称,对于被告人路军强贪污27191.32元无异议,而对剩余的不应当认定为路军强的贪污数额。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石龙区人民政府立项出资建设军营村养殖园区,通过石龙区农林水利局拨款至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委托军营村建设,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07年7月7日先后八次拨付给军营村建设养殖园区工程款共计125953.2元。挂靠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公司的张怀伦工程队,进行养殖园区未完工程建设,军营村已于2005年9月10日将工程款14810元付给张怀伦之子张刚健。2007年1月,时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被告人路付军,让张刚健以长垣县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队修建军营村养殖园区的名义,虚开金额为110191.32元发票,并支付张刚健5000元现金用于虚开发票,让村里会计出具了相关证明,张刚健到石龙区地税局将发票开出,路付军签字后,由担任村出纳的被告人路军强将发票入账报销。虚开出的110191.32元,扣除路付军支付给张刚健的5000元,被告人路军强贪污27191.32元。余款78000元,被告人路付军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路付军供述:2005年5月任军营村主任。2005年春开始筹建军营村养殖园区,建设中换过一个施工队,具体怎么给两个施工队付钱我不太清楚。修建养殖园区的钱是财政拨款,上级把钱拨给龙兴办事处,办事处再把钱拨到村里。2007年元月,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吕向宇对我说,养殖园区建设花了十来万元,让建筑队走村里的帐。后来张刚健找到我结账,我就说你得圆张发票。我让村会计郭长坤给他出个证明,给了他5000元圆发票的钱,他圆了发票。我记不清谁把发票给我的,签字后给路军强了。对于这笔钱如何支出我不知道,出纳路军强应该知道。

2、被告人路军强供述:1995年8月至2009年3月任军营村出纳。2005年6、7月份建养殖园区,2006年建成,中间换了两个施工队,村里支出的款项都是经我手。村里付给张怀伦工程队14000多元,只付过这一笔,其他没有。这张110191.32元发票是路付军给我的,圆票费5000元是路付军给张刚健的,他给路付军出的有收据,路付军把收据给的我。这笔钱报销后,其中27191.32元我贪污了。剩余的钱用于养殖园区建设了。

3、证人张刚健证言:2005年下半年我们接手开始养殖园区建设,总共干了14810元的活,2005年9月10日结清款项。路付军接任书记后,有天找到我说,郏县工程队在这里干了活,现在不让人家干了,把工程款给人家结了,但是他没有资质,用我们的税务登记证开发票,我不用出税钱。路付军就给我5000元圆票钱,我给他打的有收条。后我就按路付军说的钱数到石龙区地税局圆了一张110191.32元的发票,村里还出了一份在养殖园区修路建房的证明。

4、证人张怀伦证言:养殖园区大概是在2005年建的,因为工程量很小,所以我没有和军营村签订合同。建养殖园区的钱大概是1万多元,具体数额忘记了。对于110191.32元的发票不清楚。

5、证人刘书涛证言:2005年6月29日,我与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签订养殖园区建设合同,龙兴街道办事处给我结清3510元工程款,是办事处毛延飞付给我的钱。

6、证人姬盼池、崔天生证言,证实不知道这笔钱具体用途,是路付军让其二人在上面签字,说是每个村委会委员都要在上面签字。

7、证人毛延飞证言:2005年7、8月份,办事处让我和苗颂伟、马剑锋负责养殖园区建设。由刘书涛负责建设,付给他的钱都是办事处的。除了给刘书涛建养殖园区圆过发票之外,没有再圆过其他发票,也没有为军营村圆过发票。不清楚110191.32元发票的事情。

8、证人毛斌证言:在接任路军强出纳时,路将村委会公存账户给我时余额为2560.66元,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钱。

9、证人马剑锋证言:2005年刚参加工作不久,办事处让我和苗颂伟、毛延飞负责养殖园区建设,我没干多久就被调到其他地方工作了。我在那负责时刘书涛建设养殖园区,干了多少活,付多少钱我不清楚。

10、证人吕向宇证言:军营村养殖园区是2005年开工的,开始是由办事处负责建设,后来感觉太麻烦,办事处把款转给军营村委托他们进行建设,对于军营村的发票怎么回事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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