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02 16:45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11、证人姬帅证言:养殖园区工程是由区政府立项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开始是由龙兴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刘书涛承揽工程;后由办事处委托军营村建设,换为张怀伦工程队建设。养殖园区工程由路付军负责,因为工程量小,没有和张怀伦签订合同。
12、证人蒋敏证言:养殖园区建设情况不太清楚,但资金都是由区有关部门拨付到办事处财务后,经我手再拨付到军营村账上。不存在给军营村养殖园区建设拨款时垫支、代支的情况。
13、证人闫巧利证言:刘书涛是从我处领走钱的,对于军营村的支出不太清楚。办事处没有把拨付给军营村养殖园区建设款收回的情况,也不存在军营村给办事处出具收据,而办事处没有给军营村拨付相关款项的情况。
14、证人李仁祯证言:农林水利局将专款拨到办事处,由办事处负责该项目的实施。
15、证人苗颂伟、冯海亮证言,证实知道军营村养殖园区是2005年开工建设的。
16、证人张中强证言:这张110191.32元发票是我和张刚建一起到区地税局开的,他让我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不清楚。
17、平龙政[2005]14号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文件,证实2005年石龙区政府投资20万元立项军营养殖园区建设。
18、军营村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证实军营村收到养殖园区修建款的情况。
19、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石龙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及张刚建原票费5000元证明,证实路付军要求张刚建虚开发票110191.32元的事实。
20、证明条一张,证实2005年9月10日张刚建从军营村领取修建军营养殖园区工程款14810元。
21、军营养殖园区建设合同书及石龙区地税局发票一张,证实刘书涛和龙兴街道办事处签订养殖园区建设合同的情况,并于2005年8月10日与承包商刘书涛结清工程款3510元。
22、关于军营村更名为军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请示及龙兴街道办事处关于其辖区两个行政村更名的请示,证实石龙区军营村民委员会更名为石龙区军营社区村民委员会。
23、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委员会文件,关于军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证实2005年11月17日路付军任支部书记。
24、被告人路付军及路军强户籍证明显示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军强作为石龙区军营村出纳,在修建养殖园区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7191.3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付军作为石龙区军营村书记兼主任,在修建养殖园区期间,主动联系具有资质的工程队,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公款105191.32元,除去路军强贪污的27191.32元,下余78000元,被告人路付军无法说明该款项去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路付军辩护人辩称“路付军虽然在发票上签字,但是不能证明路付军有直接贪污的目的,也不能证明被告人路付军有贪污的行为。养殖园区是由村里代办事处建设,根据办事处验收结算情况进行走账。被告人路付军不构成贪污犯罪”的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付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路军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5月25日止。)
三、被告人路付军非法所得78000元,被告人路军强非法所得27191.32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延辉
审 判 员 王国生
代理审判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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