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9 11:09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平卫政〔2015〕40号
关于承接和保留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决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经严格审核论证,并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承接省、市下放的区本级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15项,保留77项。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对有关活动和事务的监管;对省、市部门下放的事项,承接单位要与原审批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有效实施,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经此次清理确认保留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管理事项,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事项,应及时进行清理取消。
附件:1.承接省、市部门下放的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14项)
2.保留的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77项)
2015年8月20日
附件1
承接省、市部门下放的具有审批性质
管理事项(15项)
省级部门下放事项:(共3项)
一、卫东区文化局(共1项)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
二、卫东区人防办(共1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收取审批事项。
三、卫东区农林水利局(区1项)
1.动物隔离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设立审批事项。
市级部门下放事项:(共12项)
一、卫东区工信委(共1项)
1.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二、卫东区民宗委(共1项)
1.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改变服务方向的审批。
三、卫东区市容管理中心(共4项)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2.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批。
3.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审批。
4.因教学、教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审批。
四、卫东区文化局(共1项)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外商)年检。
五、卫东区安监局(共1项)
1.县属以下实行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六、卫东区农林水利局(共2项)
1.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核发。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七、卫东区食药监局(共1项)
1.食品流通许可。
八、卫东区卫计委(共1项)
1.负责一级医疗机构、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附件2:
保留的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76项)
一、卫东区教体局(共3项)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2.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3.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
二、卫东区工信委(共1项)
1.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三、卫东区民政局(共1项)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四、卫东区财政局(共1项)
1.代理记帐资格审批。
五、卫东区人社局(共2项)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六、卫东区环保局(共5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批。
3.排污口改变原设置或增减审批。
4.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5.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审批。
七、卫东区农林水利局(共13项)
1.种子经营许可。
2.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
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
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5.林权证的发放。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9.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10.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1.动物诊疗许可证。
12.兽药经营许可证。
1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卫东区商务局(共2项)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备案登记。
九、卫东区文化局(共8项)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3.《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登记证明》。
4.《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证明》(承接省下放)。
5.《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外商)(承接市下放)。
8.《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卫东区卫计委(共7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4.医疗机构变更。
5.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6.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含变更)。
7.二孩生育证审批。
十一、卫东区统计局(共1项)
1.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十二、卫东区安监局(共3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含剧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十三、卫东区交通局(共13项)
1.农村公路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
2.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6.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7.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8.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9.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0.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1.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行道树审批。
1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许可。
13.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十四、卫东区农机局(共2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十五、卫东区城市市容管理中心(共7项)
1. 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2.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审批。
3.城市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审批。
4.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辖区内除35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路段(含桥涵)。
5. 占用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审批。
6. 因工程建设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占用、挖掘、迁移、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市政设施审批:辖区内除35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路段(含桥涵)。
7.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十六、卫东区民宗委(共2项)
1.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被兼并时,改变服务方向的审批。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牌、证)。
十七、卫东区食药监局(共5项)
1.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
2.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
3.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变更审批。
4.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许可类别、备注的审批。
5.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补办、毁损补办、注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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