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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30万元买车却还不上款,鲁山一对年轻夫妻输官司

[摘要]????平顶山传媒记者张静 超前消费、贷款购物要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否则一但失信,还不上贷款就要吃官司。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据湛河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4年3月1日,邮政储蓄银行与惠众公司签订了《汽车...

????平顶山传媒记者张静 超前消费、贷款购物要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否则一但失信,还不上贷款就要吃官司。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据湛河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4年3月1日,邮政储蓄银行与惠众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惠众公司自愿为贷款购车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无条件连带清偿义务,向邮政储蓄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邮政储蓄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的其他应付费用。同年12月24日,鲁山县城郊的一对年轻夫妇乔某、周某夫妻二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乔某、周某发放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惠众公司品牌型号为本田歌诗图的车辆1台,并以该购买的车辆作为抵押财产用于担保该笔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2015年1月13日,邮政储蓄银行向乔某发放贷款30万元,后被告乔某、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6年2月29日,尚欠借款本金215837.94元、利息2844.72元及罚息149.22元未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乔某、周某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与被告惠众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及担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乔某足额发放贷款30万元,后被告乔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有权终止合同履行,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周某作为乔某的配偶,是共同借款人,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被告乔某、周某以其名下的歌诗图黑色小型轿车为以上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现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对上述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惠众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乔某、周某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乔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借款本金215837.94元、利息2844.72元和罚息149.22元。二、被告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乔某、周某追偿。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对被告乔某、周某的抵押财产歌诗图黑色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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