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22 10:3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等)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管辖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复议申请的,应予受理;(2)复议申请不合法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3)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法律规定内容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应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
5、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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