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门办事处:你乡(镇)、办事上报的2017年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已经县批复,根据《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鲁山县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贫开发〔2017〕7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第一批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批复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根据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标准文本申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二、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1、乡村两级都要建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项目户名单、项目内容、补贴资金数量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需变更,须将变更后的实施方案报省、市备案。3、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制度,组织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监督制度,全面接受
社会监督。三、严格实行专项资金报账制度1、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村联合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公示后,向县扶贫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办组织(委托)县派乡级责任组和乡(镇)进行验收。2、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要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项目乡(镇)提出报账申请,经县扶贫办审核,手续完善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入农户“一卡通”账户。四、加强档案资料管理2017年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档案资料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整理完善,档案资料一式二份,乡(镇)、办事处、县扶贫办各一份。五、检查和奖惩 1、乡村两级加强对项目村项目户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2、被扶持的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补贴资金不准现金支付。3、县扶贫办将不定期对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资金分配的依据。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附:鲁山县2017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汇总表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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