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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

[摘要]浅析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 作者:汝州市人民法院汝西法庭 王少磊发布时间:2011-08-17 11:43:37 【摘要】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其中犯罪故意的研究更为司法界所青睐,但犯罪过失的研究却成为司法界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这同惩治过失犯罪的...

浅析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

作者:汝州市人民法院汝西法庭 王少磊  发布时间:2011-08-17 11:43:37

  【摘要】 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其中犯罪故意的研究更为司法界所青睐,但犯罪过失的研究却成为司法界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这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极不和谐的。本文以过失犯罪的现状日趋复杂,认定难度加大为切入点,引出对犯罪过失判断标准研究的必要性;既而陈述了犯罪过失的概念及两种类型;通过对过于自信过失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进行分析,阐明了过于自信过失的判断标准;鉴于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刑法界存在多种观点,本文阐述了我国刑法界所普遍赞成的观点并阐明了笔者个人的看法;最后根据犯罪过失判断标准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 判断标准 过于自信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导致了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由于人们的过失行为所引发的,行为造成了损失,符合了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即构成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在现代社会中日趋复杂,认定难度加大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在传统社会中,生产、生活方式较为简单,普通过失是犯罪过失的主要形式,因普通过失致人死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表现样态一般不甚复杂,因果关系比较单纯,因而易于认定处理。但在物质文明和社会关系都日益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中,尤其在知识经济、信息革命、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形色色、成因错综复杂、涉及方方面面,这无疑增大了对其认定、查处的难度。[1]

  鉴于过失犯罪的现状日趋复杂,认定难度加大,使我们不得不对犯罪过失判断标准的研究重视起来。加强对犯罪过失判断标准的研究能够更好的适用法律,配合司法实践,准确认定过失犯罪。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及类型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这里应该指出过失犯罪不等同于犯罪过失,过失犯罪是一个主客观两方面统一的结构,而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一个主观要件,也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要素。因此,只有准确判断犯罪过失,案件的性质才能认定过失犯罪。刑法理论上把犯罪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两种类型。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这两种类型也各有各的判断标准。

  二、过于自信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于自信过失与犯罪故意、疏忽大意过失一样,也是在客观上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持否定的态度。避免结果的发生是这种行为意志的集中体现。最终在客观上还是没有避免,是因为行为人主观意志中过于自信的内容所决定的。所谓"过于自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3]过于自信不是放任,过于自信是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而放任是对危害结果持容忍态度。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还轻信这一结果不会发生。这种轻信是建立在一定的客观根据之上的,如本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或者考虑到客观条件,可借助于自然力的作用等。行为人依仗这些条件,觉得很有把握,而实际上他是过高地估计了当时的客观有利条件和自身的能力,以致主客观不一致,造成了危害结果。

  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与犯罪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都易区别,但与犯罪间接故意却易混淆。过于自信过失是以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为意识因素。这里所谓的已经预见当然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涉及的客观对象和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有所认识。这种认识认为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而犯罪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并且不反对、不排斥这种转化。法律实践中有一种情况看似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轻信"没有实际根据,完全抱着侥幸、碰运气的态度,因而这不是过于自信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对于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而言,过于自信过失的判断标准有着明显的客观依据: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丰富经验和技能,或者凭借一定的客观条件,确信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行为表现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身体活动。一个具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要做什么事情,如何去做,都是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主观意志作为一种思维形态,只有当它能动地把人的身体及其器官作为物质载体,并且通过运动作用于客观世界时,才能达到预期目的。[4]因此,疏忽大意过失作为一种心理活动,也是一种在一定主观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这就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作用于客观世界是有认识的,是有正确认识能力的。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尚不认识,那就表明行为人属丧失了认识能力的人,也就谈不上主观罪过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作用的客观世界无法认识,那已属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了,也谈不上刑事责任问题。疏忽大意过失正是在这两个基本问题上,完全有别于无责任能力和意外事件,才使行为人具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罪过基础。[5]既然行为人具有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在客观上也就具备了对客观世界正确认识的能力,对行为后果有正确预见的能力。但是具备了预见能力,并不意味着已经预见。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态度正是行为人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实际上并未预见到。这种心理态度表明:行为人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行为人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行为时已具有可以预见的客观条件。最终仍没有预见,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错误认识导致了认识的偏差,以致不再去进一步加以正确认识;而正是这种不再去进一步正确认识又是受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的。正是这种心理态度的存在,才使疏忽大意过失作为一种主观罪过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有了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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