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10 08:0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虽然存在着多种观点,但在我国对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普遍赞成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疏忽大意过失进行评定最终还是应该通过客观评价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能力比较合适。因为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的观点在实践中看似比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合理,但是它在实质上仍未摆脱主观思维的控制。因为这些以主观为根据客观为参考的标准本身都缺乏客观的确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就给任意裁判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实践的结果往往是法官的自由裁判。若是运用客观评价标准来认定案件的性质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就大大增加了可操作性,同时也能排除行为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法官等人为的对案件真实性认定的干扰。
客观评价标准的具体操作为,公安机关在收集、提取大量的犯罪证据证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同时,需要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应当预见的能力,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行为人的应当预见能力进行认定。办案人员可以首先根据行为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智力水平、知识技能等,去找社会上与行为人水平近似的同一类人;在相同的客观环境下,让他们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重演,由此得出他们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再以此为标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确定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后,再根据公安机关收集的其他证据,一并有检察机关交给审判机关。法官对证据的具体审查应是:1.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2.证据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3.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是因为疏忽而当时并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若以上三点能得到证据证实,案件性质就能认定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这种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在整个司法实践中,都是一种按照客观标准进行的评价,很少掺杂了人为的主观因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体现了司法公证,提高了办案质量,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按照客观标准说对疏忽大意过失进行认定是一种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从法律的层面上说客观评价标准本身就是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产物。
参考文献:
[1] 蔡雪.论过失犯罪.2005-06-05.
[2][3][9] 高铭宣,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16,117,119.
[4]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245.
[5][6] 杨兴培.论犯罪过失的形式和内容.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7] 刘钢.试论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2005-10-01.
[8] 乐丹.论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法治时代,2005(6).
第1页 共1页
《浅析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3)》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pds.yuduxx.com/ruzhou/127267.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