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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2)

[摘要]疏忽大意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行为人具有应当预见的能力,客观基础是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其中"应当预见"是确定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所在。行为人在客观上发生危害结果后,是否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行为人具有应当预见的能力,客观基础是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其中"应当预见"是确定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所在。行为人在客观上发生危害结果后,是否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应当预见的能力。应当预见的能力是行为人在行为之时,对其行为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凭着其自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其实际认识能力。[6]因此,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就是对是否具有应当预见能力的判断。怎样才能正确认识和判断行为人的应当预见能力,长久以来,刑法理论界围绕这一判断出现过多种标准: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主客观折衷说;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说。

  客观标准说。这种观点是以社会多数人即与行为人处于同一层次,具有同一经历,掌握同一学识,使用同一技能的社会大多数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否预见。主观标准说。这种观点是以行为人个人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否预见。主客观折衷说。这种观点主张把具有相应情况的某些人的预见能力加以抽象后,作为一个类型的标准来判断同一类人员的预见能力。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说。这种观点是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为根据,同时参考各种客观条件来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否预见。[7]以上观点的提出是有各自理论基础的,正所谓各具所长,各存所短。

  (一)我国刑法界所普遍赞成的观点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较为通行的主张是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理智正常的行为人在正常条件下也能够预见到。但是,判断行为能否预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标准,只能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时的具体条件。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因素决定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具体分析他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行为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8]按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高,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能够预见。因此,既不应无视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而拿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他能否预见,也不宜脱离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而按普通情况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而只能按照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具体客观条件,来分析和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9]

  (二)笔者个人的看法

  就笔者个人而言,初学法律时由于受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思想理念的熏染,在刑法理论中涉及到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应当预见能力时,认为主观标准说比较合适。因为,行为人才是真正的行为当事人,行为人凭借着自身的认识能力,完全能感受到行为当时的真实情况,行为人自己最清楚是否具有应当预见的能力,行为人最具有发言权。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也能排除许多不相干的客观因素干扰,特别能排除客观归罪。随着对法律的不断深究,笔者感到主观标准说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对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力的判断总是在其行为之后才加以进行的,行为人在行为之前确实没有预见,才有必要在事后对其应当预见的能力进行判断。这就产生了疑点:1.在疏忽大意过失的主观意识问题上,在同一条件下,同一行为的同一行为人,不可能像其它事件的侦查实验一样可以获得同一感受。或许当时没预见后来预见,或许当时预见后来没预见。2.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同一个人在同一个条件下不大可能重犯同一个完全相同的错误。3.由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可能会故意作出不同的结果。以上三点足以暴露出主观标准说的不准确性,所以行为人能否预见,决不能以其任意表明为标准。主观标准说在有些地方有其合理之处,但这种合理无法转化为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性。

  笔者支持客观标准说。因为行为人本人能否预见不经过客观的评价和判断就不具有社会意义,所以也就不具有法律意义。经过客观的评判会包含他人的因素,这种因素对评价者来说是属于主观的,对行为人来说又属于客观的,这似乎是矛盾的,但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又意味着统一。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应当预见的能力,不能以行为人自身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应当以行为人所具有的多种主观条件为依据,并以此为标准来检测社会上与此相同的同一类人的预见能力,再以检验出和确定了的预见能力标准来衡量和判断行为人有无相应的预见能力。这得出的结论就是:同一样的主客观条件,被检测的同一类人都能预见,为什么行为人却没有预见。根据这些多因素、多角度的能力比较,最终得出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却没有预见。这里也许会留下"客观归罪"之嫌,但是这种客观标准本身就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为依据建立的,因此得出的结论就会比较科学合理,客观标准的准确率也远比主观标准要大的多,同时针对那些无标准而言应是一个进步。疏忽大意过失中应当预见是主观罪过成立的基础,没有预见只是个客观事实,这本身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一个特点。

  四、犯罪过失判断标准的司法实践

  (一)过于自信过失判断标准的司法实践

  由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界争议不大,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认定起来不甚复杂,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认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一系列侦查措施,收集大量有关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有力证据。在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官可以通过对这些大量证据所证明的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为:1.证据所能证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到;2.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技能或凭借一定的客观条件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3.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若以上三点都能有充分证据证实,那么案件的性质就能准确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二)疏忽大意过失判断标准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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