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2 09:01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刘某家因2012年3月25日遭受水泡的财产损失核定如下:房屋水泡家中财产损失20480元;在外租房租金损失,本院酌定为3个月,共计1500元(500元/月×3月)。综上,原告刘某因2012年3月25日遭受水泡的财产损失共计21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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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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