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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退休性别歧视案”做出一审判决——男女同龄退休的诉求被驳回

[摘要]本报平顶山讯昨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人称“退休性别歧视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生于1949年10月的周香华退休前任建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

  本报平顶山讯昨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人称“退休性别歧视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生于1949年10月的周香华退休前任建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周认为自己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单位要求自己55周岁退休的决定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予以撤销,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2005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裁决如下:因申诉人未提供支持其观点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故仲裁庭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周香华不服该裁决,2005年10月28日向湛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12月9日,湛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上午,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结果我很遗憾。至于是否上诉,我还没有考虑好。”周香华对记者说。□首席记者牛仲寒通讯员张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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