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27 17:2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1、强力推进社会法庭工作。2009年4月份以来,全省法院分批开展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社会法庭是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探索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全新尝试。这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取得了较好效果。2009年9月周永康、徐光春等领导同志曾作出重要批示,对社会法庭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社会法庭动员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问题,是新时期司法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符合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省法院要求每个社会法庭配备常驻人员不少于5人,确保“一乡一庭”,进一步扩大社会法庭的覆盖面。目前我们已在姚孟办事处、曹镇乡、北渡镇各建立了一个社会法庭。今后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徐光春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纠纷,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以更积极的工作态度、更有力的工作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效果,推动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2、搞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法院已着手在各乡、镇、办选聘了200多位人民调解员,可以此为骨干,先在全区公示,让民调员所在村或社区的群众了解,尔后对民调员进行业务培训,把他们培训成为粗懂法律的“土律师”和能写较为规范调解协议书的“书记员”。培训合格后,给各位民调员颁发聘书或民调工作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3、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每个村或社区设立一至两间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让来访群众能坐下来说事,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上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调解室要布置得既庄严又简洁,既温馨又和谐。在调解室外公布受案范围和民调员、乡(镇、办)民调指导中心的联系电话以及调解工作程序等内容。
4、加强宣传,公开受案范围。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豫司文(2008)27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受理下列案件:
(一)离婚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
(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四)继承、收养案件;
(五)相邻纠纷案件;
(六)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
(七)损害赔偿案件;
(八)物业纠纷案件;
(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
(十)宅基地纠纷案件;
(十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
(十二)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5、明确调解时限。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
6、各村(社区)民调组织要建立民调工作台帐,及时登记本村(社区)发生的纠纷及调处情况。台帐要载明发生纠纷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乡级民调指导中心要对台帐进行检查、统计、通报。
7、实行民调工作上下联动的“110”工作机制。
三级民调组织实行上下联动的“110”工作机制。村(社区)民调组织正在调解的案件可以随时请求乡级民调工作指导中心派人到现场指导调解,如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也可随时请求法院提前介入,派人参与调解。乡级民调工作指导中心也可把自己受理的案件交村(社区)民调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依一方要求回避的申请,把案件调给其他村(社区)民调组织进行调解。村、乡民调组织可以邀请区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的法官协助调解,法院可把正在诉讼中的民事案件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民调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诉讼中邀请民调组织派人到法院协助进行调解。
8、双方当事人同在一个乡(镇、办)辖区的,调解无效后到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进行诉前调解的,原则上应有村、乡两级调解情况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争议理由和焦点及调解经过等事项。
9、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每月要对各乡、镇、办民调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抽查、通报;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督促、指导,年终进行评比、考核、表彰、奖励,以推动全区民调工作健康发展,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湛河、平安湛河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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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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