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27 16:21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该案事实:村组干部用侵权的手段,以买房为名非法占有村民宅基地,并圈占了临近街道为己有,又欲把此宅基地一分为二,两兄弟各一半,其兄弟俩均为村干部,都有宅基地。市中院审理了8个月突然仓促发回湛河法院重审,两位副院长都推说不知道发回此事,推说是合议庭的问题。该裁定书原件中的问题令人汗颜,该院网上发布的裁定书是我们发现问题后,有关人私下修改过的,至今没有给当事人任何解释。
从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的两次判决看该法院在宅基地案件审理中的执法犯法情况:
几个问题与思考:
一、(2007)湛民初字第810号判决书以“被告已有宅基地和住房,不符合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且二被告签订售房合同未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为法律依据依法判决此案买卖合同无效,部分返还房屋。复审(2010)湛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则回避了宅基地问题,仅以“未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以侵权为依据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恶意侵权买卖不返还实体令人费解。在被告多次声称“买的是房没有买宅基地的”事实情况下,等于湛河法院把案中宅基地又送给了有宅基地的非法占有者,如此村霸行为得到了法院的庇护。(2010)湛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多处与事实不符,我们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但主审法官岳华峰不与理睬,该法院在事实认定上是“取其所需”。
二、湛河复审时主审法官岳华峰认为: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宅基地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仅仅是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时一户一宅,没有禁止买卖。该主审法官的认识和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是一致的,忽视了严格的依法登记手续,一户多宅能依法登记吗?老百姓都知道的问题,法官竟犯这样低级的错误。该法官还介绍了其过去判决的一个宅基地买卖案例,说当时他判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还以为判错了,但二审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外地有很多此类案件成功判例湛河法院为什么不参考?
三、该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重审15个月,违抗上级领导的多次督判,久拖不判还欺上瞒下假汇报。主审法官岳华峰说:“中央领导批示也没有用,中央领导不管案子;省政法委巡视组也管不了案子;省高法院长的批示我们也不知道,反正,我们都汇报过了”。在当事人还没有领到判决书时,湛河法院就超前汇报“目前双方都没有上诉”。并多次以马上判为名威逼胁迫我们给上级领导写使法院满意的回访反馈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丢失证言、庭审笔录、篡改笔录等多次违纪现象。违抗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指导意见拒不返还实体,同一案件事实清楚而湛河法院两次判决引用法律不同,两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实在荒唐。
总之,湛河法院已两次认定《售房合同》无效,应依法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依法返还共有人的财产。重审判决湛河法院支持了一户多宅、支持村干部恶意以买房为名非法占有宅基地,支持了被告堵路建房抢占公共土地。其判决的随意性后面是啥问题?
四、思考:
1、国家及各部委、各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不准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并三令五申要求按“一户一宅”的规定依法登记。但是,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有关法官怎么亵渎为仅仅是对农民申请宅基地时的要求,没有强制规定禁止买卖呢?该法院为什么执法犯法呢?为什么不与政府的宅基地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呢?难道同村人尤其是村干部就可以随便买宅基地,任意登记在自己及家人名下吗?
2、随着城镇化建设,城镇近郊和城中村早已形成了非法买卖宅基地的市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怪事,客观上严重扰乱了政府的土地管理秩序,法院的错误判决是一个引导大家参与宅基地违法交易的风向标,起到了恶劣的社会传递效应。
3、此案先后经党和国家及河南省高级法院领导批示过,并于2010年5月经河南省政法委派驻平顶山市巡视组评查督判,但至今没有依法解决,反映的问题不了了之,都被人摆平了,错案追究制没有切实落实。有法官竟说上访也没有用,周永康也不管案子。所以,湛河区法院不怕判错案,法院领导和法官的违法违纪成本几乎为零。
目前,该案第二次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等待终审判决。
五年诉讼路、谁知怨民苦?我们在耐心等待共产党把中国建设成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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