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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摘要](一)赔偿范围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

(一)赔偿范围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侦查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刑事赔偿:(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应当首先向有确认权的机关提出违法确认;需要赔偿义务确认的,该机关应首先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制作确认违法决定书或不予确认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2、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违法行为确认书。赔偿义务机关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赔偿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的,制作赔偿协议书;赔偿请求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制作赔偿决定书。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和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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