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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华区执法者缘何暴力剥夺公民的信访权?(4)

[摘要]我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此时并没有上访,但桥西街道和新华两个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公然违法,以强权欺压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百姓,而且是像强盗一样抢走了我近两万多元的财物至今没有归还。 上...

 我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此时并没有上访,但桥西街道和新华两个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公然违法,以强权欺压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百姓,而且是像强盗一样抢走了我近两万多元的财物至今没有归还。

 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合法的权利。

 王海珍上访日记之六:2008年5月20日,石家庄晴到多云

 在今天令我最为气愤和不解的是,一手把我的高松林办入牢房的新华区河平西路派出所民警王志威和李玉锁竟然也因为上访的事来找我的麻烦。他们上午就来电话通知前往派出所做笔录。之后又一连来了几次电话,口气充满了威胁。

 我到了派出所后,这两个小民警态度恶劣,极为横蛮,几乎都是威胁和恐吓的味道。他们强行要求我做笔录,并说我进京的合法上访是非法行为,再不停止就会用法律来制裁我。我与他们据量力争,但他们不是避重就轻,就是恶言威胁。

 我下决心,不管对方如何想非法整治我,我绝对不会屈服,我相信法律。

 王海珍上访日记之七:2008年8月20日。石家庄阴天闷热

 8月20日,当我因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官员采取非法手段,对我进行非法拘禁时,对方毫不理睬。我愤而绝食抗议。当我因绝食而被他们慌作一团地送到医院里,强行给我输液时,我几次想出去,但还是被他们的看守强行拦截。也就是在这次绝食过程中,在石市第八人民医院。桥西区那位从北京拦截我,一路上对我恶言威胁,态度极为恶劣的姓杜警官,竟然在医院当众人的面称我是练法伦功,与李洪志有关,想借此机会劳教我……

 

 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座落于石家庄市西郊,西临太行山、东接火车站、是一家集科研、生产、开发、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科技性的现代化兽药企业。主要有兽药、兽用原料、饲料添加剂等品种。

 飞龙已相继开发出五大系列,五十多个品种,具有高功效、无污染、低残留、见效快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种类、不同类型、不同年龄畜禽保健、治疗的需求。

 高松林代理律师、北京德勤律师事务所的徐灿律师针对石家庄新华区检察院对高松林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他认为:高松林取得7.45万元的款项合法、有据。根本不构成犯罪。zXCV

 其一,高松林系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飞龙药业)聘任的总经理有公司于2004年7月日颁发的聘书为证。

 其二,高松林曾在飞龙药业正式聘其为公司总经理之前,与其签署了一份聘用协议;虽然该聘用协议内容是聘高松林为润普公司总经理,但甲方即招聘者却是飞龙药业。尽管囿于客观原因润普公司未能收购,但双方一直没有解除或撤销这份合同。而且,鉴于飞龙药业在一周后正式聘任高松林为其公司总经理却没有再正式与其签署聘用协议,因此,双方实际上是认可一周前签署的聘用协议的约定,并认为其可以在此后两年中约束双方。更重要的是,在其后的两年,双方严格按该协议的条款履行,譬如总经理的职位,譬如一月6000元的基本工资,譬如总经理的两年任期……。而且可以推知,高松林在飞龙药业中持有股份也是双方认可并实际应当履行的基本约定。这一点,从双方最后终结聘用关系时所签离职协议中的约定“乙方两年内的薪酬、股份已全部结清”可以看出,高松林确实享有公司股份。鉴于双方并没有其他协议约定相关内容,而唯一约定享有股份内容的就是这份聘用协议;因此,辩护人认为,该协议关于股份的约定也是事实上有效的。所以,辩护人认为,该协议不能完全视作无效合同,而是一份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并在此后两年内严格履行了的合同。而且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虽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又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三,基于上述理由,在聘用协议到期时高松林认为公司尚欠其股金,因此正大光明地提取了8.95万元的学生款用于冲抵(最终实际冲抵7.45万元),其行为第一没有侵占的主观故意,而是事由有因;第二高松林并非直接取得,而是经过一定手续,即通过公司财务收取后签字提取,第三,高松林取得的行为是公开的,而非隐蔽的;第四,公司财务皆应向缴费学生出具了公司收据并将高松林签字的原始凭证收存于公司。这一点樊在2月13日笔录中证明:“有一部分学生直接把现金交给我,我出据收据给学生。”在后一份笔录中其称:“我当时共收取了26个人的学费,……这些学生我都给他们出具了收据。”

 其四,该7.45万元高松林最终通过与飞龙药业达成离职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

 因此,辩护人认为,高松林最后合法有据地取得了这7.45万元。

 

 附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清查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兽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2006]6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清查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

 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兽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

 2006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我部兽医局会同河北省畜牧局,对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涉嫌非法制售假兽药案件进行了查处。经查,飞龙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并添加禁用药物;二是擅自添加产品质量标准以外的成分及未获国家批准的药物成分;三是擅自改动经农业部批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四是非法使用其他企业名称,并标注“兽药GMP通过企业”标识;五是未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进行生产、管理。为严肃查处此案,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河北省畜牧局认真核实飞龙公司生产的假兽药品种和数量,责令飞龙公司停产,召回已售的假兽药,并监督企业销毁假兽药及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同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飞龙公司非法制售假兽药违法行为。

 二、请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清缴附件中所列的违法违规兽药产品,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我部将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对飞龙公司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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