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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文艺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土地

[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艺,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钢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艺,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平顶山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钢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文艺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8)湛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高文艺不服,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将本案卷宗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12月,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委会为了发展村经济,充分利用荒山坡地,决定将本村南坡荒山建陵园墓地,经与原告高文艺协商,与原告高文艺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发包方即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委会为甲方,承包方即高文艺为乙方,一、承包荒山的位置及范围,修建陵园的位置在河山南坡范围西起庄北丈沟正北,东至东丈沟正北,南起河山南坡地以上,北至魏寨村原胡杨楼村,荒山交界处,共计面积65亩左右。二、荒山承包期限六十年,自1997年1月1日起到2057年12月1日止,承包到期后甲方可另行承包别人。如原承包人同意继续承包可优先承包。三、荒山承包金结算方式。乙方每年向甲方交荒山费壹仟元整,按乙方出售陵位及荒山费计算,乙方1997年1月至2006年12月每出售一个陵位向甲方交现金300元,2007年1月至2057年12月,每出售一个陵位向甲方交现金500元,每年12月25日前付清款额。四、荒山承包合同签订后,二年内建成开业,如二年内不能开业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五、有关建设陵园的合法手续,由乙方办理。六、甲方责任:1、甲方准许乙方在承包荒山划定的四至范围内进行安排经营,若出现边界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由边界造成乙方损失的,按损失额扣减当年乙方上交甲方的款额。2、甲方应按合同条款保证乙方的承包权力,不得以村委会、班子或村干部调整,而变更终止合同。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若出现村民干扰或阻挠,由甲方解决。若乙方由此所造成的经营损失,由肇事者承担。4、乙方开发绿地陵园区域的水、电、路及基础配套,工程设施,由甲方协助解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开发陵园水、电路期间,如需占用耕地或荒地由甲方负责调整解决。七、乙方的责任: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确定的四至及界限经营,不得超越,若因超越界限范围而引起纠纷,甲方有协助解决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严格履行承包金每年12月25日前结算清,当年承包金和荒山费,如不按时缴纳承包金者超过三个月不交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交者应付承包金和荒山费的违约金3%。3、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准转让或出租,若出现乙方私自转让或出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4、乙方自合同签订后两年内陵园的建设建成开业。八、乙方在承包荒山期间,如国家需要占用荒山,双方应服从国家需要终止合同,乙方投资的地面以上的附属物的赔偿归乙方,荒山的赔偿费归甲方。九、本合同条款,经公证部门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不经双方同意私自变更者,由变更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便开始兴建陵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于1997年12月8日向被告交承包款1000元,1998年3月16日交承包款15000元,2000年5月10日交荒山费3000元,三次原告共向被告交款19000元。原告高文艺在经营陵园期间,2007年1月以前共卖出陵位289个,按照原被告承包合同约定,应向被告交纳陵位款86700元,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卖出陵位94个,应向被告交纳陵位费47000元,原告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前应向被告交纳陵位费133700元。原告未向被告交纳该款,其理由是:原告在承包荒山时就出路问题与被告签订的有补充协议,被告将合同约定的道路卖给他人。原告提供与被告签订道路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并称该协议原件已丢失,被告对该协议复印件不予认可。原告还提供了与他人签订的道路使用协议,被告仍然不予认可。2008年7月14日,被告村委会以原告高文艺未按期交纳承包金为由,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原承包合同,并自合同终止后立即停止经营,撤出荒山,交还荒山承包权,所欠承包金三十日内到村委会结算。原告高文艺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高文艺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委会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现,且不违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高文艺在承包荒山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出售陵位款,被告在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又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终止与原告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但被告在合同终止后应与原告清算其经营情况。原告诉称,未向被告缴纳陵位款,是因被告违背与原告签订的道路补充协议的约定,将原告所经营陵园的道路卖给他人,致使原告又租用他人的道路,原告租用他人道路的费用应与向被告交纳的陵位款相抵后,原告已不欠被告款,但原告不能提供与被告签订的有关道路协议,仅提供复印件,且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主要证据加以证明,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文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高文艺负担。

高文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高文艺不欠村委会的承包金,还依照村委会的要求交纳到2015年的承包金和荒山费共19000元。至于提成款的结算问题,是村委会拖着不给结算,高文艺和村委会签订的道路补充协议,高文艺应向村委会交纳的墓碑提成款和租路费相抵后,不欠村委会墓碑提成款了。村委会终止和高文艺的合同,没有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 10年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没有在一起算过账,村委会也没有向高文艺催要过任何费用,仅凭原村主任长官意志,就以一纸通知,美其名曰“以村委会研究决定”,单方面终止和上诉人的60年的荒山承包合同,其行为既违法又违约,程序也不合法。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应当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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