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6 16:2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本院认为,高文艺是否和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委会签订有道路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等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8)湛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严凤香
审 判 员 梁桂喜
审 判 员 朱 晓
二ОО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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