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27 13:1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48、证人田四*的证言:我和几个朋友在沁园小区的夜市吃饭后,有一群年轻人有四、五十个,手里拿着杨镐把,带着白手套,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门口,围着砸如归客栈。具体什么人砸的不知道,我后来经常听说是如归客栈的老板惹着柏楼村邓氏兄弟了。邓氏兄弟在这一片很厉害,属于地痞无赖,独霸沁园小区这一片,把这一片的治安搞得很乱,我经常在沁园小区这片干活,我是很怕他们哪天找我的事,我还听说沁园市场里有一个美容院也被柏楼村邓氏兄弟砸了,被迫最后关门搬走了,还有四铃味工厂也被砸了,这伙人就是这片的地痞。
49、证人张七*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我从卫东区消防队那边打完篮球回沁园小区,当时走到轻工路派出所时,看见如归客栈那边围很多人,我过去看见如归客栈的老板何一**、何二**兄弟与柏楼村的邓氏兄弟发生了矛盾,我看了一会就回办公室了。到了晚上出来吃饭,发现沁园西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那边聚集了很多年轻人,大约七、八十个,我也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我看了一会儿,买饭后就回办公室了。第二天上午我从如归客栈路过时,如归客栈的玻璃大门都碎了,一地的玻璃渣子,我问旁边的人,他们说昨天晚上邓长红、邓小兵领着百十个年轻人到如归客栈找事,把如归客栈砸了。我想肯定是邓长红、邓小兵找的出警队把客栈砸了。邓长红、邓小兵都是柏楼的,他们在沁园市场这一片都比较横,没人敢惹他们。我记得沁园市场刚开业的时候,谁到我们鞋城不买东西上厕所的话 要收五角钱。有一次也不知道是邓长红家什么人,到沁园鞋城上厕所,不但不给钱还辱骂厕所管理人员,更可恨的是邓长红、邓小兵随后赶到,硬说看厕所的打他们的家人了,非得要赔钱,没办法,看厕所的明知他们是地头蛇,惹不起,赔了邓长红家的钱。听说他们在沁园小区送啤酒,具体的我不清楚。邓长红、邓小兵他们在沁园小区挺厉害,一般没人敢惹他们,他们家兄弟们多,家族势力强,在这一片谁不给他们面子,他们肯定会找你的事,如归客栈被砸,讹看厕所的,这都是例子。
50、证人潘**的证言:2009年7月24日晚上我和丁亚楠、亚磊一起在沁园小区鞋城对面的一个小饭店里吃饭喝啤酒。吃完饭,丁亚楠让我去请他们洗澡,然后我们三个人一块到诚朴路与湛南路交叉口东南角一个洗浴中心洗澡。到7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的时候,鹿草和“华蛋”开着他们送啤酒的面包车到洗浴中心门口,他俩到后鹿草打电话让我们三个人从洗浴中心出来。我们三个人出来后,鹿草让我们坐到面包车上,我上车后,鹿草就开始大骂我,并说我请丁亚楠洗澡,不请他洗澡,看不起他。然后,鹿草开车到湛南路老城建学院门口路北,鹿草把我从车上拉下来。鹿草骂到“妈那个X,让你请个客你都不请!”然后他就'd了我一耳光,他有喊着亚磊上去打我,亚磊从车上拿一根镐把,他从我后面照我的腿上扪了一棍,把我扪跪到地上了,然后鹿草也从车上拿了一根镐把,他们两个人就拿镐把朝我的背上和头上乱扪,他们两个人扪我有二、三十棍。我当时趴地上都不能动了,我的头部右后脑的部位打了一个长口子,左胳膊肘部上方的位置也打了一个口,口子比较深。当时缝了二、三十针,背部被打的都是血痕。鹿草和亚磊打了我,他们就走了。我自己拨打的“120”车拉来把我拉到152医院抢救。我当时在星空网吧上班,丁亚楠、鹿草、华蛋和亚磊常去上网。丁亚楠、鹿草和华蛋当时合伙在沁园小区送啤酒,鹿草和亚磊是同学关系,反正他们几个人谁要是有事打电话一喊就都会到场。鹿草是柏楼村的坐地户,是村上的赖皮,在沁园小区异一带是有名地痞,我当时上班的地方也算是沁园小区那一片的,他打我我肯定不敢还手,要还手不仅会被打的更狠,而且有可能连网吧的生意都做不成。
(四)辩认笔录五份
证实:受害人魏**、吴**、徐二*辩认出被告人邓小兵是向他们要钱的人,鹿草为开面包车拉魏**的司机;受害人杨*辩认出到包记砂锅居威胁送啤酒的人即被告人鹿草;受害人刘**辩认出在柏楼新村殴打自己的人是被告人邓小兵。
(五)鉴定结论
1、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湛法(2010)活检字第069号鉴定结论:何一**损伤程度查时属于轻微伤。
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鉴法医字(2010)第155号鉴定结论:何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3、平湛价证鉴(2010)14号鉴定结论鉴定价格:总计7820元。
4、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平湛价证鉴(2010)51号关于被砸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玉白菜、玻璃、盘子等被砸物品总价值1320元。(四铃味工厂);平价证鉴(2010)089号价格鉴定书:七桌饭菜价值5908元(四铃味工厂)附明细表。
(六)现场勘验笔录
1、平公湛堪【2010】033101号现场勘验笔录:如归客栈现场附照片;
2、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平公(湛)勘【2010】K4104110009002010070005号“四铃味工厂”被砸现场照片12张。
证实了现场方位、中心现场位置、特征及对现场勘查的经过和结果,
(七)书证:六名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邓小兵、鹿草前科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了六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归案情况以及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相关情节进行质证和辩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被告人邓小兵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人鹿草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殷一*、王富增被、王翠华以及购销啤酒合同等证据不足以抗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李占岭、田合山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不属于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兵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目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邓小兵有组织地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作案时间长,手段残忍,在该犯罪集团的形成、发展以及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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