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河南新闻 > 平顶山新闻 > 湛河区新闻 >

邓小兵等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2)

[摘要]被告人田合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合山犯罪时不...

被告人田合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合山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小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寻衅滋事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其行为构不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小兵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建议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鹿草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草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陈永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钢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李占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岭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缺乏证据和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人滕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华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缺乏证据和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人田合山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合山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人田合山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邓小兵酒后在我市东风路东段,以“四铃味工厂”饭店算错帐为名,伙同鹿草、田合山等人到饭店内喧闹近一个小时,将正在饭店内吃饭的客人赶走,并对该饭店的桌椅、吧台和酒柜打砸,造成“四铃味工厂”饭店损失1320元,赶走的客人未结账单5908元。共计人民币7228元。

2010年3月31日15时许,邓长红(在逃)酒后在东风路东段路南“如归客栈”宾馆闹事并对如归客栈老板何一**进行辱骂和厮打,后被告人邓小兵、鹿草、滕华赶到现场再次与何一**发生冲突并厮打。轻工路派出所出警后,邓小兵、滕华、邓长红等人离开现场并在邓长红家中商议伺机报复何一**。当晚,邓长红、邓小兵和陈永钢找到史文豪(在逃)让史文豪召集“出警队”帮忙出气,随后史文豪召集了几十名“出警队员”,滕华、李占岭驾驶陈永钢的轿车购买来镐把、手套等作案工具。随后,邓长红伙同滕华、李占岭、鹿草、陈永钢等人以及几十名“出警队员”手持镐把等凶器来到如归客栈,将该宾馆大门砸烂,并对宾馆内物品进行打砸,后经物价鉴定共计造成损失人民币7820元。

2009年7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在老城建学院大门口路北,鹿草无事生非,伙同陈亚磊用槁把把潘**的头部打伤,经鉴定潘**的伤情为轻伤。

二、强迫交易的事实

自2009年以来鹿草伙同滕华、田合山、丁亚楠、王艳超等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欺压沁园小区附近的“巴适川菜馆”、“唐韵楼”大酒店、“五弟手工面馆”等商户,非法垄断该地区的啤酒销售市场,牟取暴利。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何一**等伙同邓小兵、鹿草以魏**是小偷为由敲诈勒索魏**人民币13000余元。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邓长红、邓小兵纠集李占岭、陈永刚等人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李占岭、陈永刚等人为达到在社会上好混、有钱花的个人目的,以主动讨好邓长红、邓小兵等方式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就逐步形成以邓长红、邓小兵为首,李占岭、陈永刚为骨干成员、参加人数较多、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邓长红、邓小兵为领导者,李占岭,陈永刚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滕华、鹿草、丁亚楠、王艳超、田合山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该组织团伙成员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引起群众对政府职能不满,多次上访,形成一定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及同伙的供述

1、被告人邓小兵的供述:2010年6月27日晚上,我在“四铃味工厂”饭店吃饭结完账,发现饭店算错账,要求老板道歉,服务员说老板不在,我们就走了。6月28日天黑的时候,我吃饭时喝了酒,有八九分醉意的时候,就到四铃味工厂饭店,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就给海金召打电话,这时鹿草从外边进到饭店里,就开始赶走吃饭的客人,饭店酒柜上的酒瓶被砸了。

2010年3月31日下午三、四点钟,我正在家睡觉,他们给我打电话说邓长红和何一**在如归客栈打架,让我过去劝架,我就从家过去了,我去到后我见何一**和邓长红已经打完架了,派出所干警已经到了,双方都被劝,也不再吵架了,然后我把邓长红送回家,随后陈永钢、王海滨、李占岭也过去,我去后就躺床上睡了,他们几个人在屋里说话。我睡了大概一个小时,邓长红把我喊醒,说出去喊人和何一**生气,他让我给史文豪打电话让他找人,我说我不打,邓长红说他的手机没电了,他就拿我的手机给史文豪打了一个电话,然后他就说去东风路九龙茶社去见史文豪,邓长红、陈永钢和我就去了九龙茶社,到后在一个房间里见到了史文豪,邓长红说让史文豪找点人晚上和何一**生气,还说找到人在“英伦台球室”集合,我在房间里坐了一会就出来了,碰见滕华和李占岭在茶社门口的一辆轿车上坐着,我问他干什么,滕华说他哥(邓长红)让他去买点东西,我说你们去吧,让后我就步行去到夜市摊上吃饭,我去吃饭的时候天已经黑了,吃完饭我又步行到英伦台球室,到后我看见有二、三十个年轻孩在里面,我问邓长红在哪,他们说在包间里,我就过去,见到邓长红和李占岭及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里面坐着,进到屋里把邓长红叫出来想劝劝他,但邓长红不听,我就走了。


豫都网微信

《邓小兵等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2)》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pds.yuduxx.com/zhanhe/132262.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新闻

我要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