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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兵等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14)

[摘要]被告人鹿草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目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

被告人鹿草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目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永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占岭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滕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合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邓小兵、鹿草、陈永钢、李占岭、滕华、田合山自辩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均构不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邓小兵结伙本村村民邓长红长期以来,以其为首,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和家族势力,为非法敛财,先后形成了以陈永钢、李占岭为骨干成员,滕华、鹿草、丁亚楠、王艳超、田合山参加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关系稳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卖商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引起群众对政府职能不满;以经营啤酒生意为名,聚敛钱财,控制市场经营,动辄实施暴力,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所犯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曾有供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所提此部分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邓小兵自辩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不上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鹿草自辩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鹿草的犯罪事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曾有供述,与同伙的供述基本一致,且有受害人的控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且当庭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小兵、鹿草、陈永钢、李占岭、滕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合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六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邓小兵、鹿草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合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故其自辩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上列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小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鹿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永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

四、被告人李占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0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止)。

五、被告人滕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田合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止)。

七、扣押在案的长安面包车、昌河面包车各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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