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河南新闻 > 平顶山新闻 > 石龙区新闻 >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

[摘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大纲》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1-07-29 10:48:13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 《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大纲》的 通知 各部门: 根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官全员考试的通知》精神,定于9...

平顶山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 《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大纲》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1-07-29 10:48:13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

                    《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大纲》的

                                 通   知

 

各部门:

根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官全员考试的通知》精神,定于9月份组织全省法官进行全员考试,考试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个专业,由省法院统一命题,同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考试成绩纳入法官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现将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大纲》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准备工作。详细情况届时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综合部分--------------------------2

第二章 民事实务--------------------------3

第三章 民事诉讼--------------------------31

第四章 刑事实务--------------------------36

第五章 刑事诉讼--------------------------71

第六章 行政实务--------------------------79

第七章 行政诉讼--------------------------83

 

 

 

 

 

 

 

 

 

 

 

 

 

 

 

 

 

 

 

 

 

 

 

 

 

 

第一章 综合部分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

一、忠诚司法事业

二、保证司法公正

三、确保司法廉洁

四、坚持司法为民

五、维护司法为民

 

 

 

 

第二章 民事实务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授课和学习,使学员掌握法官审理常见的民事案件,为担任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法官,并达到较好的办案效果打下基础。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重点介绍一些特殊主体,如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一致的主体,注册的商号作为主体的问题。

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注意讲清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是有法律限度的。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某些权益。注意介绍“物”、“某些权益”的概念,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确定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之后,进入到诉讼阶段而引起的受诉讼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不同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出现了起决定作用的人民法院这个主体,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参与人中,也出现了鉴定人等其他人员。

3、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具有法定性。

4、客体不同

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主体)的实体请求。

   (二)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割裂是相互影响的

    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发生争议而产生的。法官要充分注意到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如果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把握不准的话,就会影响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会影响案件的质量。比如,会遗漏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并影响到案件的结案方式和实体处理。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混同、变化与处理

    (一)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混同

    (二)同一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的混同、变化

    (三)法律关系的处理

第二节    家庭婚姻财产案件审理实务

    教学目的和要求: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强调此类案件应注重调解,强调团结,严防矛盾激化;介绍新类型问题的探讨。

一、判决离婚的标准。

婚姻法第25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目前判决离婚的标准。

二、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1、一般认定

2、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区分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问题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三、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1、是否缔结婚姻关系

2、给付时的主观意愿

3、当地的习俗

4、给付方的生活条件

(二)主体资格的确定

(三)给付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四)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

四、同居案件的处理

(一)同居案件处理原则

1、一般同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同居期间财产及子女问题的处理

(三)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问题

五、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

(三)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

六、关于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离婚诉讼的问题

(二)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

1、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的认定

2、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

3、离婚诉讼中按揭房的处理

4、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反悔的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1、法定情形

2、法官释明权

3、提起诉讼的期间问题

六、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一)抚养权的确定

1、 原则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及子女需求三方面处理。

2、有协议的从协议,但审查协议是否侵害子女利益和可行性。

3、协议不成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抚养费的支付

七、继承开始的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八、遗产范围的界定

(一)能够作为遗产的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要将遗产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将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处分的财产划在遗产之外;

3、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二)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要进行分析。

九、继承人身份的认定:

(一)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顺序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一个案件涉及到几种继承情形时的处理

第三节 合同法及相关事务

一、合同法基本理论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自由平等原则

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涉及第三人

2、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宽于公平原则,涉及第三方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范围更广,也涉及第三方的利益。

注意以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顺位安排,理解合同法的精神。只要合同不在当事人之间造成严重的利益不均衡,只要合同不侵害第三人及社会的利益,法官就不要去干预。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有权利能力

2、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效力待定。

3、意思表示真实

(1)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协迫。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成立与生效区分,成立是当事人意思之合意,而生效是法律的价值评判。一般而言,成立就生效;但也有经登记和批准生效的。

1、合同的成立

2、合同的生效

3、合同责任

(1)合同无效的责任

(2)合同未生效的责任

(3)合同不成立的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1、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民事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不足,由于基于诚信原则的先合同义务需由法官解释,故应严格限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只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形才予适用。

2、举证责任:过错推定。

3、适用范围:

  4、赔偿范围: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但不应超过履行利益。

5、缔约过失能否涉及缔约双方之外第三人,缔约过失赔偿是否包括人身侵害赔偿。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1、条件

(1)双务合同。

(2)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3)合同对方未履行(完全抗辩)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有限抗辩)。

2、法院是否能依职权提出

同时履行抗辩是任意法,应当有当事人自己提出,法院不应主动审查。

3、如在审理中原告提出要被告履行

同时履行判决,应表述为“在原告提出对待履行时,被告同时履行……”。

4、抗辩与反诉的区别

反诉是一个请求权对抗另一个请求权,抗辩权是本身所具有的对抗的权利,如买卖中的质量纠纷,有抗辩权,但该抗辩有期间,期间过,可反诉。


豫都网微信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pds.yuduxx.com/shilong/89767.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我要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