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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7)

[摘要]需要注意的是,首要分子并不都是主犯,主犯也并不都是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除了首要分...

需要注意的是,首要分子并不都是主犯,主犯也并不都是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除了首要分子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聚众犯罪中,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只有一人构成犯罪,无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犯与从犯之分;如果首要分子有两人以上,应根据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认定为主犯与从犯,而非都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注意,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不构成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不能认定为教唆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节 第六节第六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也包括犯罪过失。

3.单位犯罪是经单位全体成员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做出的决定,而不是某个人的决定。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4.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例如,“小偷公司”实施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只能依自然人实施盗窃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刑罚有单罚制与双罚制两种。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单位及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一、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属于典型的限制自由刑。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执行方式为社区矫正。

管制的特征。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二)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特征。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50条、69条的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特征。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

(五)死刑。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了系列制度限制适用死刑:

1.在适用主体上加以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在适用条件上加以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

3.从死刑核准程序上加以限制,死刑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4.从死刑的执行制度上加以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缓。

(六)死缓制度的基本内容:

1、死缓的适用条件,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主观恶性不大;客观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2、死缓的判决及其核准,由高级法院判决或核准。

3、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有三种: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有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执行死刑。

4、对特殊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5、死缓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判决确定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于死缓执行的两年期限内。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附加适用,又能独立适用;一个犯罪可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的主要内容:1.罚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2.罚金的适用方式。3.罚金数额的确定。4罚金的执行。

(二)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驱逐出境。

第八节 量刑、累犯与自首

一、量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法律的有关规定,权衡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司法审判活动。

(一)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指导原则

1. 1.1.依法量刑原则。

2. 2.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3.3.宽严相济原则。

4. 4.4.量刑均衡原则。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确定量刑起点。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基准刑的内涵。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特殊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适用于数罪的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量刑情节不得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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